户籍管理
户籍办理指南(四)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9-07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一)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范围

在新乡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省内外地市、直管县(市)户籍居民,可以到就近的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办理异地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

属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到期换领和损坏换领的,可以申请领取异地居民身份证。

(三)异地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人需交验的材料:

1、需要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2)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四)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