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公开
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27

一、行政复议机关

获嘉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获嘉县范围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行政复议机构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新乡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

地址:新乡市获嘉县城区花园路县政府办公室105

电话:0373—4592609

邮箱:hjxfzb@163.com

三、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申请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登记证明;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如不服行政不作为的,须提交曾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申请人的人身自由被行政机关限制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

)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律师,还须提交律师函及律师职业证明等材料;

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须提交有效的证据;

(九)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交复议人员核对。

五、申请材料补正告知

行政复议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六、办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属于中止情形的案件,中止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