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
实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扩围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2-29

  按照省人社厅工作安排,我市实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扩围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就业,最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一、拓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政策受益范围

  (一)实施条件和范围

  招用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

  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身份认定。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教育部门移交的2020年7月份后、2021年7月份后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出生日期应在1998年1月1日之后,且已办理失业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开展新参保人员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后,将符合参保及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信息数据下发省级,省级收到相关信息后推送各地。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信息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省级就业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失业登记有关问题以就业促进部门解释为准。

  (二)补助标准

  对企业按每招用1人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发放方式

  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也可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依申请”方式审核发放。

  (四)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二、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

  (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自2022年9月起,在原执行的“5+17”个行业基础上,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扩大,覆盖至我市行政区域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5月。

  (二)完善企业补缴费款政策

  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以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保障企业和职工相关权益

  企业缓缴期间,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职工在办理退休或申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先补齐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优化缓缴经办服务

  缓缴政策实行“即申即享”,企业提出申请后,即可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