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二、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 第一款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第二款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第一款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机构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主要人员材料;
5.办公场地情况(不动产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仅供参考,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工作实际)
1.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XXX
办理结果:工作人员通过政务服务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
审查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审核
时限: 1个工作日 审批人:XXX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查标准:是否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要求;
3.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 XXX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审查标准:复核审核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五、审批结果
县级广播电视部门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