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办事指南
来源: 获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24-12-11
申请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公安机关必要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必要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文化行政部门必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政府部门核发自然资源部门必要
5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市场监管部门必要


办理流程
流程图预览
  • 1
    受理
    时限: 当天个工作日审批人: 李艳凤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2
    审核
    时限: 当天个工作日审批人: 张万卿
    办理结果:同意提交审批

    审查标准

    2、 材料齐全,通过现场实地检查;审核通过
  • 3
    决定
    时限: 当天个工作日审批人: 宋守刚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标准

    3、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发准予许可决定


审批结果
序列结果名称结果样本结果获取方式结果类型领取说明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通知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通知书窗口领取、邮寄批文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