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 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是河南省统计局对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 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 地方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调查单位有义务向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 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统计调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 料填报。
(三)统计范围:辖区内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统计内容: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生产经营景气状况等。 主要指标有: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规模、联系方式、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控股情况、资产、 负债、损益及分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利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计算机数量、电子 商务交易情况等。
(五)统计原则:辖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按照经营地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单位不得“打捆”和重复上报统计 数据。视同法人单位与法人单位履行相同的统计义务,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
(六) 调查报告期及报送时间:基层年报表的报告期为 2023 年 1-12 月,调查单位报送时间为 2024年 3 月 10 日前,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统计局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和查询。 基层定报表“财务状况(F203 表)”的报告期为 2023 年月报,调查单位报送时间为月后 18 日 18:00 前;省 辖市、济源示范区统计局月后 20 日 12:00 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和查询(1 月免报)。 基层定报表“生产经营景气状况(F210 表)”的报告期为 2023 年季报,调查单位报送时间为 3、6、9、12 月 18 日前,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统计局 20 日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和查询。
(七) 上报要求: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数据。调查单位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国家统计局联 网直报平台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级统计局负责对调查单位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 核、验收和查询。
(八)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 所有报表均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数调查。
(九)相关要求 1.各专业经审核通过的破产、注(吊)销退出单位,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经审核通过的停业(歇业)退 出单位,仍保留在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中。以上两类退出单位,国家统计局将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 表) 中分别设置代报标识,由程序自动摘抄有关后续表当期累计数和上年同期数。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 餐饮业、服务业退出单位将于次年年报停止摘抄上年同期数,并退出调查单位库,各地无需再次申报退库。停业(歇业)退出单位如在次年年报前恢复正常运营,需按要求重新申报。 2.找不到人的调查单位,由直管统计机构在调查单位数据上报截止日期之后,及时摸清具体原因,在联网直 报平台对这部分调查单位设置相应标识(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停业歇业、其他等),系统自动提取并复制上月(季)数据(年报按照一定规则自动提取同年 1-12 月定报数据)更新调查单位当前报告期“累计”类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