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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17 成文时间: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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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获嘉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5-17
获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获嘉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获嘉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获嘉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获嘉县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决策行为,落实决策责任,防范决策风险,确保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获嘉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国有企业(含县政府全资出资或控股的平台公司)及所属国有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县国有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出资人负责。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要求,开展国资管理和运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议事规则列入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营层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决策,并经主管部门审定,按职责和权限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才能实施。县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决策范围、优化决策流程、量化细化标准,报县金融办核准备案。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群访集访处置和其他涉及一票否决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债务管控目标、重大投资方案和并购行为、企业章程及内控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缴纳税费、国有资本收益、对外捐赠、资产(工程)采购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对外担保、融资(抵押)贷款、出借(调度)资金;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薪酬管理办法和董事、经营层的薪酬事项;
    (六)企业运营管理模式调整、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调整、重要管理制度制定、用工招聘事项;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及人才招引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下属企业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选聘、任免、奖惩和兼职;
    (三)企业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或其他高级人才的评选聘任;
    (五)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领导人员及财务负责人;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县政府交办、委托建设的项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范围:
    (一)投资额度50万元及以上的;
    (二)融资额度500万元及以上的;
    (三)调度资金的;
    (四)年度预算内5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在执行中,按同类性质事项汇总界定,不得化大为小。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禁止类、限额类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三重一大”报批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须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事项: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营目标及债务管控目标(融资总量、债务增速、融资成本)的确定;
    (二)企业班子成员分工、兼职、薪酬分配、突发事件等事项应急处置方案、市场化公开招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国有股权转让;
    (四)单项投资超500万元及以上、调度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五)2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或损失核销事项;
    (六)企业发债、上市、“三非”投资(非控股、非主业、非本地)、境外投资、高成本重大融资贷款等事项;
    (七)国有企业间借贷资金或担保,向无产权关系的镇街区和行政事业单位借贷资金等事项;
    (八)融资贷款资金、亏损企业(剔除政府性补贴)对外捐赠、赞助;
    (九)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借款和开展社会集资;
    (十)按有关规定应向县国资委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须报县金融办核准批复并报县政府备案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对外投资(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
    (四)进行资产处置的;
    (五)进行损失核销的;
    (六)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企业年度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招录方案;
    (八)按有关规定应由县金融办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须报县金融办备案的事项:
    (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司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薪酬分配结果、执行政府部门下达有关任务的情况、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考核责任书和薪酬考核分配结果;
    (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项;
    (四)按有关规定应向县金融办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为:会前初审报批、上会审签和会议决策。
    第十五条  会前初审报批。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方案。研究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事先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事项,应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应按程序审议通过。
    (二)须向县政府和出资人报批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报方式,以请示件形式,附企业内部决策意见及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其他有关文件材料,报县政府和出资人同意。
    第十六条  上会审签。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畴的,由企业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企业班子成员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确定。领导同意上会的事项,公司应当在上会前一日,将上会材料送所有参会人员酝酿。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决策。要强化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决策会议按企业的会议规则召开。坚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机制,规范会议记录制度,保证集体决策、民主决策。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采取表决程序进行表决。确属难以决策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必须到会。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纪检监察、企业监事会等相关部门人员也可列席。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决策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议题内容、发言、意见、决议结果等应逐项记录清楚。对于在决策会议上有不同意见的,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会后必须将记录及有关会议资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为了企业利益,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临时处置,但事后要及时汇报,并进行集体讨论评估,讨论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县金融办对企业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谨、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认真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应当监督其实施,并列入当年度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监事会应当对“三重一大”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苗头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及时向县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约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