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获政〔2024〕32号 | 发文机关: | 获嘉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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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时间: | 2024-11-01 | 成文时间: | 2024-11-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获嘉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获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获嘉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秩序,促进现代化农业健康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55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意见》(豫自然资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明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含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果、花木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育种、制种、初加工和为生产服务的生产场地、化验室、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炒制、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工厂化农作物(食用菌)栽培烘干、食用菌集中制棒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含散养密集区建设的非经营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置站点)、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肉类加工、商业化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等场所用地。
对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深精加工场所、农副产品市场,以及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可以独立存在并集中建设,提供工厂化服务的烘干中心、果蔬分拣中心等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等场所;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住宅(包括房前屋后的场地)等用地;赛马、赛鸽等比赛场地及相关联的办公、驯养等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以及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不得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未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按照种植规模核定用地面积。作物生产的服务和直接关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5%,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规模化粮食种植的直接关联设施用地,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原则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依次确定设施用地规模,即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设施用地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5亩;土地流转面积500—1000亩的,设施用地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0亩;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下的,设施用地用地规模不得超过5亩,两部门确定后报县政府研究批准。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畜禽养殖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 2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50%,最多不超过30亩。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5%,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20%,最多不超过30亩。
允许种植、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等有关规定;作物种植的看护房应为单层,且面积不超过22.5平方米。
三、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
(一)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负责对设施农业项目选址用地合法合规性进行把关审核,对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业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工作,及时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登记、入库、变更、撤销等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指导。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和使用的日常监管、用地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负责协助经营主体且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项目选址,原则上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保项目选址符合用地性质、县域总规、城乡规划等规定。
(四)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各负其责,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等行为及时发现,按违法用地进行严格查处,确保农地农用。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每年6月、10月对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年度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并将核查问题情况通报至属地乡镇进行整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恢复土地原地类:
1.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2.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土地资源闲置2年以上的;
3. 经营主体主动申请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
4.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5. 经营主体未按照批准面积或用途使用,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申请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主体申请。经营主体选定项目地址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填写申请表并拟定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经营主体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后,召开“四议两公开”工作会议,从农业生产需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同意后,在村务公示栏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属地乡镇政府,由其主管农业农村和土地业务部门人员进行核实,农业农村业务部门核实方案,土地业务部门核实土地使用条件,经核实共同会商无异议后,出具《生产规模情况说明》,规模大的要由经营主体在发改委进行立项备案。
(二)签订协议。经乡镇相关部门核实后,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经营主体,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和经营主体共同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涉及流转农户承包地的,经营主体建设农业设施应依法征得承包农户的同意,并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使用农业农村部的示范文本),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的剩余承包年限;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签订用地协议。
(三)县级初审。用地协议签订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并填写《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明》《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生产规模情况说明》和土地使用条件等情况上报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对经营主体资格、用途、生产规模、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等进行审核,审核无意见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人员对设施农业项目选址进行实地踏勘,并出具设施农业用地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经初审,有异议的,及时告知乡镇。
(四)联合会审。联合会审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会审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介绍经营主体资格、用途、生产规模、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等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介绍设施农业项目选址实地踏勘等情况,其他与会人员按照“专业、高效”的原则,围绕各自分管领域,进行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联合会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涉及的重大设施农业项目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形成会审意见上报县政府相关领导。
(五)乡镇备案。经县级初审或联合会审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将经营主体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证明、生产规模情况说明、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建设工期、拟经营期限、土地复垦措施)和勘测定界报告(包括土地利用现状、项目建设总平面图、用地规划图)、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乡镇政府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乡镇政府在完成备案后,每月15日前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交至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
(六)上图入库。县自然资源局收到乡镇政府汇交的备案信息,经核验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概况信息,以及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地块坐标等用地信息,录入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采集系统、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
(七)结果反馈。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对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告知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政府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登记工作。对涉及农民所拥有成片粮田承包权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乡镇政府要于2日内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规定,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并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流程上报。
五、认真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与经营主体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土地复垦方式、复垦时限、复垦费用等内容。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主体要在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实施,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复垦,复垦费用由经营主体承担。
六、积极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项目,严禁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重要水源地、生态红线内、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提质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等;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涉及使用林地的,向县级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地手续;不涉及使用耕地的,乡镇政府应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图入库后方可实施。
七、切实提升设施农业用地服务水平
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服务,指导乡镇政府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办事流程。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和备案材料清单,方便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咨询、查询、办理。同时,积极完善农转用办理流程,为农业发展、乡村振兴提供重要支撑,提升服务水平。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获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获政〔2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如上级发布新政策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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