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政办
发文字号: 获政办〔2023〕25号 发文机关: 获嘉县人民政府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12-01 成文时间: 2023-12-01
有效性: 有效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获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获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12-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西工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获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1

    

 

 

获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23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豫环文20219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2号)、《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202357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获嘉县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科学合理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4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

本预案是获嘉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乡镇制定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获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获嘉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获嘉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攻坚办),作为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县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科工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城管局、交运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机关事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县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AQI(空气质量指数)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

3.2.2  预警条件

1)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或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预警提示信息时,应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县政府授权委托县环境攻坚办负责。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县环境攻坚办主任批准,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指定电子邮箱向各乡镇、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红色预警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指定电子邮箱向各乡镇、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县环境攻坚办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各自专项实施方案发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预警等级、AQI范围及日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当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收到上级发布的预警信息时,应当启动不低于上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级、级、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获嘉县将应急减排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清单标准化管理,每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包括总表、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移动源清单、协同供暖企业清单等。工业源清单应当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工地。移动源清单应当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

3)获嘉县应当在减排清单中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并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污染排放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国家、河南省和新乡市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获嘉县原则上不对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申报审核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县域内氧化铝、炭素、铜冶炼、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煤制氮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施工工地及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轮流停产或简易工序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置于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入厂明显位置。施工工地公示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工业企业公示牌包含企业名称、所属县(市、区)、行业类型、绩效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

4.2.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含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生态环境、科工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负责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

扬尘源减排措施。砂石料厂、预制构件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商砼浇筑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统一纳入移动源货车白名单),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气温执行),同时负责监管各类施工工地管控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当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县城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对市区部分货运车辆、危化品车辆等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要求,除列明的各类不受限制通行的车辆和涉及民生类车辆外,环路内全天24小时,禁止黄牌类货运车、黄牌类专项作业车、危化品车、拖拉机、农用三(四)轮车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禁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县城建成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Ⅱ级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含车辆运输管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时,可采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2.4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Ⅰ级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含车辆运输管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  信息公开

4.3.1  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要求等。

4.3.2  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4.3.3  信息公开组织。县环境攻坚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4  信息报告

各乡镇、相关部门每日统计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县环境攻坚办下达指令,各乡镇、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后的相关工作。

5. 总结评估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环境攻坚办应当在5日内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 应急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 监督问责

7.1  监督检查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委、科工局、住建局、公安局、交运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县环境攻坚办。

县环境攻坚办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各乡镇、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情况。

7.2  强化问责

县环境攻坚办指导和协调各乡镇、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报请县委、县政府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8.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获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获政办202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

2.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县环境攻坚办报告预警建议负责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工地、拆迁工地等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5. 县科工局负责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按照省、市部门要求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 县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7. 县教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8. 县公安局负责按照发布的机动车限行通告,依法落实禁限行措施、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9.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县生态环境分局申请,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0. 县交运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分别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1. 县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2. 县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禁行或限行管理等实施方案;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禁止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4摄氏度以上时段);监管各类施工工地管控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并督导落实。

13. 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停驶方案,并督导落实。

14. 县市场监管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洁净型煤检验工作;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5.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6. 国网获嘉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测和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停限电措施。

17.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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