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4环不罚决字〔2024〕1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1-09

获嘉县百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址:获嘉县亢村镇计生办院内北楼

法定代表人:岳学凯

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4日,我局接到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预警周报推送,推送显示你公司2023年12月3日出水口超标因子总氮日均值为15.14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标准(15mg/L)0.01倍。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核查,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并经你公司运营主管确认。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2张、录像1份、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共1页);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提取了环评批复文件1份(共10页)排污许可证材料1份(共4页)、自动在线数据1份(共5页)、关于申请“获嘉县百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执行标准的申请复印件1份(共1页)、获嘉县百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13年三个月社保公积金明细1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提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2023年12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4环责改字〔2023〕6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2月5日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书面作出了关于污水处理厂12月3日总氮超标的汇报。2023年12月5日你公司书面作出了整改报告,2023年12月6日复查,你公司已整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6):

1.排污超标状况判定标准为超标0.5倍以下,裁量等级为1;

2.废水类别判定标准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

3.超标因子判定标准为1,裁量等级为1;

4.水日排放量判定标准为2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为1;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整改,裁量等级为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7.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8.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

9.配套污染防治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为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

10.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1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B10

取值

100000

1000000

1

10

3

1

1

1

1

1

3

1

1

1

100000+(1000000-100000)×[(1/5)2+(32+12+12+12+12+12+32+12+12+12)/(52×10)]×50%=208000最终裁量金额:20.8万元。

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免于处罚清单:序号4超标排放污染物“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的,次日完成整改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你公司应当: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有关规定

2.提高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