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13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28

    单位名称:新乡木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志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5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4 2 21 日在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照镜镇楼村东南角共产主义河边 1 号建设的年产 500 1-(4-苯氧基苯氧基)-2-丙醇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受委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2024 5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 的你公司擅自开工建设照片三份(共 2 页)、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5 页)、现场勘察示 意图一份(共 1 页)、2024 5 8 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复印件(节选)一份(共 3 页)、土地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5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1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4 5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已整改到位。 

        2024 5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1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 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 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 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 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 焦、炼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 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 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 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83605,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1672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1, 2, 1, 1]处罚金额(X)30633,代入公式:30633 = 16721 + ( 83605 - 16721 )  x [ ( 2 / 5 )² + ( 5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 裁量金额:3063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零陆佰叁拾叁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 内 将 罚 款 缴 至 获 嘉 县 财 政 局 , 银 行 账 号 :7073401001000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 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5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