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14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28

    单位名称:新乡市山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天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5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大砂),未密闭到位,导致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环评批 复复印件一份(共 2 页)、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复印件一份(共 4 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共 2 页)、员工近 4 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 4 页),2024 5 15 日,我局 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 图一份(共 1 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5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8 号),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大砂储存仓库破损处进行密闭。2024 5 1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整改到位,已对大砂贮存仓库破损处进行密闭。 2024 5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1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 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 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 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 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上 500 吨以 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上 500m2 以内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 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 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还未选择首要裁量因素,其余裁量因 素个数(n):,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代入 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3, 1, 1, 1],处罚金 (X)15800,代入公式:140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58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伍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获嘉县财政局,银行账号 :7073401001000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5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