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守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 2023 年 11 月12 日出具的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CY20231477),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 和《固定污染物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 检测前后原始记录中未对使用仪器的系统偏差进行计算检查,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 要求测试二氧化硫必须同步测试 CO,检查中未发现有此项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 年 4 月 10 日, 提取了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共1 页)、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的检测资质情况。 2.2024 年 4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 2 份 (共 2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4 页)。以上证据证明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2 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 号 CY20231477),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 和《固定污染物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 检测前后原始记录中未对使用仪器的系统偏差进行计算检查,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 要求测试二氧化硫必须同步测试 CO,检查中未发现有此项记录,该公司涉嫌检测报告不实案。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3.2024 年 5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公司固定污染 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 1 份(共6页),制作的该公司整 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14 号)1 份(共1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 年 5 月 21 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15 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13 号),责令你公司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2024 年 5 月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整改到位。已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2024 年 5 月 21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4 环罚告字〔2024〕19 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 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处罚金额 (X):25333,代入公式:25333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该公司不涉及企业规模、和管理类别。、证据、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证据材料:书证(照 片)等,最终裁量金额:25333。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按要求进行监测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开户名称: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