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获嘉县乾丰油脂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阀门城 3 号
法定代表人:樊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在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阀门城 3 号开工建设年产硫脲 460 吨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年 5 月 28 日我 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共 1 页)、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 位的身份材料情况。
2、2024 年 5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现场照 片 2 份(共 2 页)、现场检查(勘察 1)笔录 1 份(共 3 页)、调查 询问笔录 1 份(共 5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共 1 页),获嘉县亢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证明 1 份(共 1 页)。2024 年 5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复印件(节选)(共 3 页)。2024 年 5 月 30 日 提取了河南巨中原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建设年产硫脲 460 吨项目总投资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节选)(共 3 页),2024 年 5 月 30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2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建设年产硫脲 460 吨项目依法应当报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 设,未主动停止建设的违法行为及项目总投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1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4 年 6 月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 年 6 月 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2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 年 6 月 6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20 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内容: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革、 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矿山开采 项目等)(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 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 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 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 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9592.7,法 定处罚金额下限(N):21918.54,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2, 2, 1, 1],处罚金额(X):49974,代入公式:49974 = 21918.54 + ( 109592.7 - 21918.54 ) x [ ( 3 / 5 )² + ( 5² + 2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49974。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玖仟玖佰柒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开户名称:中原 银行获嘉汇丰支行);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获嘉县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 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 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