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氏中原纤维素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华凤街与凤鸣路交叉口西北角 1 号 法定代表人:郑银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内容,2023 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5 日,排放量填报内容不全,全厂涉及 颗粒物污染物共 3 个排放口,只计算了 DA002 和 DA003 的颗粒 物排放量,未计算 DA001 排放口颗粒物的排放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7 月 10 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共 1 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 1、2、3、4、35、36 页复印件一份(共 6 页)、员工近期工资 表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材料、 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废气排放口数量(共 3 个)、企业规模(微型企业)、环保手续齐全。
2、2024 年 7 月 10 日,我单位制作的你单位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提取的你单位 2023 年 7 月 29 日废气 检测报告(编号 ZHGT202307194)第 4 页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过程(2023 年第三、第四季度)复 印件一份(共 2 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 年年报)第 1、29 页复印件一份(共 2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 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3、2024 年 7 月 15 日,我单位制作的你单位《整改复查意 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27 号)一份(共 1 页)、重新提交 2023 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的现场照片一份(共 1 页)、提取的你单位重新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 年年报) 第 1、29 页复印件一份(共 2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已 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1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26 号),责令你单位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2024 年 7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将 2023 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内全厂颗粒物排放量重新填报并提交。
2024 年 7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3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 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 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 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 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 实,内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不全,裁量等级:3,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物 类别,内容:化工废气、烟尘,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 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裁量等级:4,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3, 4, 1, 1],处罚金额(X): 9550,代入公式:955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3 / 5 )² + ( 1 ² + 3² + 3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95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玖仟伍佰伍拾元整(955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 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 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 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 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 户 ( 收 款 人 名 称 : 新 乡 市 财 政 局 财 政 专 户 , 账 号 :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 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