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36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1-18

    获嘉县冯庄镇孟远木器加工厂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冯庄镇孟营村北街 24 号 

    法定代表人:孟四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0 30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10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厂检查橙色预警管控落实情况时,发现你厂一台叉车正在厂区 装卸货物,机械型号 FD30,发动机型号 4D27G31,机械环保号3-GG800118 出厂日期 2017 年的工程机械。我局委托新乡市恒鑫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对你厂这台叉车排气烟度进行检测,经检测,你厂这台叉车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显示,机械环保号3-GG800118 的叉车排气烟度测量最大值为 2.23m¹,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 0.80m¹(该企业位于获嘉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 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执行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 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办法》中Ⅲ类标准),你厂使用的这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气烟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检测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10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 )、你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 印件一份(2 ),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厂的身份材料、环评手续情况。 

    22024 10 30 日,我局制作的你厂现场照片五(5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2 )、调查询问笔录一(3 )、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1 )、新乡市恒鑫机动车检测管理 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复印件一(1 ),获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区 的通告复印件 1 (3 ),以上证据证明你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气烟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32024 11 6 日,我局对你厂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共 1 页),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一份(共 1 页),现场整改照片一份(共 1 页),非道路移动采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合格 报告一份(共 1 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厂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工程机械(叉车) 排气烟度已符合排放限值。 2024 11 6 日,我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43 号),告知拟对你厂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厂依法享有的申请陈 述申辩的权利。2024 11 6 日,你厂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43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 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 台,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期 限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检 ,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 因素个数(6):其余栽量因素裁量等级(311111),处罚金 (6000),代入公式:6000=5000+(20000-5000)x[(1/5)²+(3²+1²+1²+1 ²+1²+1²)5²x6x50%]最终裁量金额:6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厂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 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治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1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