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国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0 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获嘉县隆盛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橙色预警管控落实情况时,发现该公司租赁你一台叉车正在厂区装卸货物,机械型号 CPC,发动机型号 4D27G31,机械环保号牌3-GG800104 出厂日期 2019 年的工 程机械。我局委托新乡市恒鑫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对你这台 叉车排气烟度进行检测,经检测,你这台叉车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显示,机械环保号牌 3-GG800104 的叉车排气烟度测量最大值为 1.47m⁻¹,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 0.80m⁻¹(该企业位于获嘉县人民 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执行 GB36886-2018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办法》中Ⅲ类标准),你的这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气烟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检测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10 月 25 日 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租赁合同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该你的基本情况。
2、2024 年 10 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四份(共 3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2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2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一份(共 3 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你的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气烟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3、2024 年 10 月 31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33 号)一份(共 1 页)、送达回证一份(共 1 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共 1 页)、叉车维修发票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42 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非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 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 1 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X):6200,代入 公式:62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属于个人,无企业规模和管理类别、 现场勘察示意图、第一次检验报告、整改后第二次检测报告、叉 车维修费用、整改前照片、整改后照片,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最终裁量金额:62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 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