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33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0-17

    新乡南华千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产业集聚区南区纬八路黄河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邢得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9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租赁使用两台叉车正在仓库装 卸货物,两台叉车机械环保号牌分别为3-GG800296 3-GG800229,你单位位于获嘉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禁用区。我局委托新乡市恒鑫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对两台叉车排气烟度进行检测,经检测,你单位两台叉车排气烟度超过排放限值,结果判定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9 4 日我局 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河南 炎黄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 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证明从业人员及 营业收入复印件各一份(共 1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份 )、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批复 1 份(共 4 页)、你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报告 1 份(共 6 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 2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材料、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 环评手续情况。 

        22024 9 4 日至 2024 9 6 日,我局制作的你单位租赁使用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厂区西侧仓库装 卸货物(1、机械型号 CPC35,发动机型号 4027G31,机械环保 号 牌 3-GG800229 2 、 机械型号CPC30 , 发动机型号4C2-50V32,机械环保号牌 3-GG800296),我局委托新乡市恒鑫 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对这两台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 检测,经检测你单位使用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气烟 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照片份(共 7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 问笔录二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非道 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复印件二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气烟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32024 9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单位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31 号)份(共 1 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复印件二份(共 2 页),以上证 据主要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改正违法行为。 

        2024 9 2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对两台叉车进行维修,2024 9 23 日新乡市恒鑫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对这两台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 行检测,经检测你单位使用的两台叉车排气烟度合格。 

        2024 9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4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 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 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 台以上 3 台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 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 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 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1, 2, 2, 1, 1, 1],处罚金额(X)8300,代入公式:83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3 / 5 )² + ( 1² + 2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83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捌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 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 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0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