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三鑫商砼有限公司
地址:获嘉县大新庄乡南务村东南地
法定代表人:吴彦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0 月 29 日,生态环境部 帮扶组执法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 未生产,搅拌机、电机有余温,查看中控室设备仪表发现有生产 记录配料记录,未执行停产措施,未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Ⅱ级响应)的管控措施 。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10 月 29 日, 提取了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 份(共 2 页)、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复印件一份(共 2 页)、固定污染 源排污登记表(共 3 页)、员工近 3 个月的工资表一份(共 3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及企业规 模情况。
2、2024 年 10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一份(共 5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4 页)、调查 询问笔录一份(共 6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 2024 年 10 月 22 日对你公司送达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 一份(共 4 页)、送达回证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 2024 年 10 月 28 日涉嫌未按要求执行新乡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 预警响应管控措施。
3、2024 年 10 月 29 日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无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4 年 12 月 9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51 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0 月 22 日接到重污染预警文件后,该公司按照管 控措施执行到位,因 2024 年 10 月 28 日 20 时左右,高速公路施 工现场急需一车混凝土,该公司于是便生产了 20 分钟左右,将 施工现场现场急需的混凝土生产后,送入施工工地,此后未再生 产。恳求贵局看待该公司承包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积极配合环保 部门处理,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况下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要求执行新乡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管控措施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 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及时修订并备案、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 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等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 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 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管控措施类别,内容: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内容:正常 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2 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 l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 56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6000。
2024 年 12 月 10 日,该公司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书:
1.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我公司没有任何异议。
2.我公司 2022 年 9 月 19 日与河南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 订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协议,将我公司租赁给河南广业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
3.河南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长垣至修武高速公路是《河 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21-2035 年)》中新增的 4 条郑州都市圈 辐射路线之一,也是 16 条东西横向通道菏宝高速的并行线。建 成后向东与山东省规划的岚山至菏泽高速相接,形成北沿黄交通 运输出省大通道,项目自豫鲁省界向西经长垣南、封丘北、延津 南、原阳北、新乡县南、获嘉南,在焦作市修武县郇封镇东与菏 宝高速交叉,到达项目终点。线路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 标准,设计速度 120 公里/小时,路基宽度 27 米。长修高速新乡 县、获嘉县境内起止桩号为 K105+860~K118+186,线路长约 13km,属于重点项目民生工程,不对外销售。
2024 年 10 月 22 日接到重污染预警文件后,我公司按照管控措施执行到位,因 2024 年 10 月 28 日 20 时左右,高速公路施 工现场急需一车混凝土,我公司于是便生产了 20 分钟左右,将 施工现场现场急需的混凝土生产后,送入施工工地,此后未在生 产。
恳求贵局看待我公司承包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积极配合环保 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况下从轻处罚”。
2024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出具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该 你公司陈述的请求进行研究,对你公司陈述请求予以采纳。参照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 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新乡市 三鑫商砼有限公司,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减轻生态 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你公 司属于服务于民生工程(高速公路项目),从轻 20%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案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448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离 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 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 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 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 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