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4〕45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2-25

    梁佳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1 2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11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获嘉 县鑫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租赁你一台装载机 正 在 厂 区 装 卸 货 物 , 机 械 型 号 LG853NG , 发 动 机 型 号 WP106220E341,机械环保号牌 3-GG800038 出厂日期 2019 年的 工程机械。我局委托新乡市恒鑫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装 载机排气烟度进行检测,新乡市恒鑫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 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显示,机械环保号牌 3-GG800038 的装载机排气烟度测量最大值为 7.93m¹,国家标准 排放限值为 0.50m¹(该企业位于获嘉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执行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 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办法》中Ⅲ类标准),你的非道路移动 机械(装载机)排气烟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检测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11 29 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租赁合 同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22024 11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四份(共 3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2 页)、调查询 问笔录一份(共 3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关于调 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一份(共 3 页)、非道路 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你的一台 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排气烟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违 法行为。 

        32024 12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 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37 号)一份(共 1 页)、送达回 证一份(共 1 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复印件一 份(共 1 页)、装载机维修发票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 明你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 12 13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48 号),告知你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 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非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 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 1 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56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 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 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 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 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2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