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兴隆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获嘉县太山镇富民官庄村北
法定代表:聂子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在获嘉县太山镇富民官庄村北开工建设的年加工 50 万平方米木质包装板项目,依法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12 月 11 日,提取了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的身份材料。
2、2024 年 12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你公司擅自开工建设照片二份(共 1 页)、录制视频一份(共 1 张)、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现 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2024 年 12 月 11 日提取的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复印件(节选)一份(共 2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在获嘉 县太山镇富民官庄村北,开工建设的年加工 50 万平方米木质包 装板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的违法行为。
3、2024 年 12 月 16 日,提取土地租赁合同扫描件一份(共 3 页)、租赁合同一份(共 1 页)、获嘉县兴隆木业有限公司项目 总投资评估报告书一份(共 26 页)、太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扫描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和项 目建设用地是否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13 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4〕37 号),责令你公司年加工 50 万平方米木质包装板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2024 年 12 月 16 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制作的你公司《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4]39 号)一份(共 1 页),送达回证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已改正 违法行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52 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年加工 50 万平方米木质包装板项目,依法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 开工建设,未主动停止建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 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 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382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4765,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处罚金额(X):8577,代入公式:8577 = 4765 + ( 23825 - 4765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8577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年加工 50 万平方米木质包装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整(8577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 南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 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 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 的非税收收入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8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财务股处索 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乡市生态环 境局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