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成环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 166 号 863 产业区 A03 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铭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出具的编号为XCHC202405-081 检测报告,报告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4 日,采样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检测的项目包括电石渣处理系统的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硫化氢,危废暂存间的非甲烷总烃,厂区无组织废气的颗粒物、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硫化氢、丙酮,厂界环境噪声。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有臭气浓度的有组织检测结果及无组织检测结果,但你单位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获批臭气浓度检验检测能力资质,在 2024 年 5 月 27 日到河南兆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样检测时尚未获得臭气浓度检测资质,检测报告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 年 12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员工近期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企业规 模(微型企业)、检测资质。
2、2024 年 12 月 20 日,我局制作的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2 页)、检测报告 (编号 XCHC202405-081)原件一份(共 15 页)、检测报告编号 及内容照片一份(共 1 页)、臭气浓度检测检验能力获得批准日 期照片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 告(编号 XCHC202405-081)弄虚作假。
3、2024 年 12 月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4〕5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监测报告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 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 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 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 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 3, 1],处罚金额(X):26133, 代入公式:26133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2613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检测报告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陆仟壹佰叁拾叁元整(26133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 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 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 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