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不罚决字〔2025〕2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3-06

    河南晶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获嘉县产业集聚区产区东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东平 

    我局于 2025 1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线设备数据显示,2025 110日颗粒物排放日均值 10.38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10mg/m³ 0.04 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 1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验收复印件一 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复印件一份(共2 页)、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一份(共2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 的身份、环评手续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简化管理)、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

        22025 1 15 日执法人员亮证照片一份(共 1 页)、2025 1 10 日废气污染物总排口日均值数据超标照片一份(共 1 页)、2025 1 10 日废气污染物总排口颗粒物 7 小时数据超 标照片一份(共 1 页)、你单位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报备照片一份(共 1 页)、关于认真查处河南晶瑞日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超标排放问题的监察通知一份(共 1 页)、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察 示意图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超过排污许可郑的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2025 1 15 日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废气污染物总排2025 111日日均值数据达标照片一份(共 1 页),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因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因此未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行为无主观过错,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3.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参照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 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免于处罚事项清单:13.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有关规定,提高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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