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获嘉县城关镇岳庄村西砂石料售卖点(该地点位于获嘉县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时,发现你驾驶的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正在工作,机械型号 CLG836,发动机型号为 WP6G125E22,未上机械环保号牌,该装载机正在岳村西砂石料售卖点装卸物料,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国家第二阶段尾气排放的机械,禁止在高排放区域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3 月 19 日我局 执法人员提取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2.2025 年 3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三份(共3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2 页)、调 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2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我 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获嘉县人民政府文件(获政文[2025]2 号)《获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一 份(共 3 页),获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25 年)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19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5〕7 号), 责令你停止使用发动机型号为 WP6G125E22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卸物料使用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尾气排放的机械进行;限 10 日内整改到位。
2025 年 3 月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5 年 3 月 28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5〕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 - 2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 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 1 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该地点为砂石销售点,不涉及企业规模和管理类别、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获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移动机械禁 用区的通告、获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 金额:5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获嘉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获嘉县财政局;银行账号:70734 01001 000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获嘉汇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治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