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5〕13 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6-06

         新乡市富邦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获嘉县太山镇辛章村 

    法定代表人:李瑞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 318日至20254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3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到单位厂区西南方向三个水池均有呈红颜色不明液体,自东向西前两个水池为水泥硬化水池,分别为应急池和雨水收集池,最西边的为土坑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土坑东西长约 10.8 米,南北约 6.2 米,深约 0.8 米,现场检查时土坑内水量约 30 立方米。经现场勘察和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中间的水池为雨水收集池,水池内不明液体呈红颜色,该不明液体主要为下雨时收集的雨水,以及员工的生活污水,还有自 2025 3 月上旬生产设备改造过 程中清洗反应釜时产生的约 25 立方米清洗废水。最西边土坑内 的不明液体来自你单位厂区西南方向中间的雨水收集池,经自东 向西约 20 米溢流管溢流至最西边土坑内。2025 3 18 日我局委托河南琢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的不明液体进行检测。2025 3 21 日河南琢磨检测研究 院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E030138),检测结果显示样品pH 值为 1.3,化学需氧量为388mg/L,氨氮为 0.192mg/L,总铬0.422mg/L,总锌为7.88mg/L。参照《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明液体样品pH 值超过《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值,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中规定的数值范围,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特性。总锌浓度超过《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3.94 倍,为重金属含量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3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瑞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受委托人李树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你单位出 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2025 4 10 日你单位出具的 2025 12 月份工资表二份(2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 明你单位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和单位规模情况。 

        22025 3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 意图一份(共 1 页)、制作的现场照片七份(共 7 页)、执法过程视频记录三份(光盘 3 张);2025 3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 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2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2 页)、现场照片三份(共 3 页)执法过程视频记录一份(光 1 张);2025 3 31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原土坑长度 和宽度视屏三份(光盘 1 张);2025 4 2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3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环评手续和我局 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渗坑排污的现场处置情况。 

        32025 3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新乡市富邦实业有限公司年产 5000 吨钢铁保护助剂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 告》中关于新乡市富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时间的说明复印件一份(共 1 页)、2025 3 21 日河南琢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 具的《检测报告》一份(共 6 页)、《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一份(共 15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渗坑排放污水 的检测情况和相关排放标准对照情况。 

        42025 4 11 日获嘉县太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富邦实业有限公司西侧土地性质的情况说明 1 份(共 2 页)主要证 明你单位排放污水的土坑的土地性质。 

        52025 4 23 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委托河南 琢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原渗坑位置取土样检测照片 二份(共 1 页),全程录制视频一份(光盘 1 张)。 

        2025 5 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510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利用渗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 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 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 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 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含一类污染物 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3 倍以上(pH 12.5 以上或 pH 2 以下),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 万吨以上 3 万吨以下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 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 - 4 -(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5, 5, 2, 2, 1, 1, 1, 1],处罚金额(X)689500,代入公式: 6895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5 / 5 )² + ( 5² + 5² +  2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6895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渗坑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捌万玖仟伍佰元整(6895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 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 定的非税收收入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8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 务股处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乡 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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