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致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获嘉县产业集聚区梧桐路与西一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闫国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 施正常运行。车间内 3 号注塑机机头东侧 1 台风扇对着注塑机机 头吹风,导致注塑加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外散,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5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共3页)、验收复印件一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共2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身份、环评手续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登记管理)、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2、2025 年 5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人员亮证照片一份(共1 页)、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照片一份(共 1 页)、你单位风扇对注塑机机头吹风,导致注塑加热产生挥发 性有机物废气外散照片一份(共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一份(共3 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 一份(共1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活动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3、2025 年 5 月 27 日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你单位撤掉风扇,注塑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利用集气罩收集后经光氧催 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2025 年 5 月 27 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已送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 字〔2025〕18 号,因此未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5 年 6 月 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5〕1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 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2025 年6 月9 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如下:
2025 年 5 月 27 日上午我公司车间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三号机产品不合格,经排查发现设备机头温度过高,生产设备出现故障,如立即停机维修会造成螺杆里的材料报废,造成维修材料成本过高,因不能立即停机维修;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临时用风扇 风冷降温后停机维修。贵局执法人员2025 年 5 月27 日11 时 45 分钟来我公司检查时,发现车间内3 号注塑机机头东侧 1 台风扇 对着注塑机机头吹风;随后我公司立即撤掉电扇,现场整改到位, 当天环保设备都在正常开机状态运行中。我公司也不是有意使用风扇吹注塑机头影响 VOC 废气收集。员工文化素养不够,对环 保意识不够强烈,没有意识到在环保设备在正常开机状态下用风扇吹机头降温会有 VOC 逸散的情况发生。
目前我公司现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近几年销售市场不景气,业务差,产品库存较多,资金周转压力过大,员工工资成本增加,社会保险金额逐年增高,企业正处于亏损状态。
综上所述:请贵局领导给予理解和照顾。就贵局检查我单位的相关问题,我公司一定虚心接受并保证今后努力学习相关环保 业务知识,并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恳请贵局领导念在我 公司是初犯,并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希望领导批评教育,恳请 贵局理解我公司的申辩,减免处罚。
2025 年 6 月 9 日我局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复核,你单位违法行为非主动停止,我局人员二次提出后方进行改正,我 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未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 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 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855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 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治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