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获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2-15

获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8号)、《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豫政〔2019〕11号)、《新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事件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II级)、中型(III级)、小型(IV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其标准按可能发生的实际级别的相应情况确定。

1.3.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小型地质灾害。

1.3.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1.3.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3.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5.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5.3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县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办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发改、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文旅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人民政府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获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审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决定其他应急处置措施等重要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作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决定;部署和组织跨部门、的应急救援;督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处置情况。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委、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负责收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并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全重特大地质灾害 应急避难场所和灾后基础设施重建规划编制;统筹协调灾后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提出安排煤电油运保障相关储备物资动用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运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督促教育系统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灾区教育系统受灾情况收集、报告工作,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科技和工业信息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和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级负担经费的保障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威胁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水利局:负责监测,协助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损失。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指导督促相关旅游企业做好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防处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新闻采访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用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协调做好农业生产恢复。

县审计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救灾救济和应急处置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商务局:负责协调煤、电、油等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助做好灾区秩序维护,协调民兵预备役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受损电力设施的维护、恢复和应急处置电力保障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做好受损通讯设施的维护、恢复和应急处置通讯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报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处置,疏散和转移受威胁群众。

2.4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2.4.1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县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县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主要职责:根据县地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安排,负责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突发性地质灾害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紧急调集安置帐篷、食品、医药等应急物资;组织指挥自然资源、应急、公安、交、卫健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做好人员的撤离和临时安置各项工作。

2.4.2工作及职责

现场抢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交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灾民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教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撤离线路,将受灾群众和师生安全转移到安置点安置,负责受灾房屋和帐篷区域的生活用水及防火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委牵头,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协调有关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生活饮用水;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物资保障和灾后重建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县农业农村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局、县红十字会、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武部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发动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捐赠款物;配合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划落实灾民安置点;指导帮助灾民搭建帐篷,保证灾民转移安全有序;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舆论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牵头,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情况通报,对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进行报道;审查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稿件,加强对外宣传和对互联网信息、手机信息的管控;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保障组:由县交运局牵头,成员由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做好调集工程机械和人员对受损道路进行恢复,保障处置车辆、人员和物资等迅速运送畅通;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技术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处处理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处置建议和决策咨询;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电力通讯保障组:由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人组成,负责受损电力、通讯设施的维护和恢复,保障处置工作的供电及通讯畅通;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思想稳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善后事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工作。

督促检查组:由县纪委、督查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置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处置专家组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由地质、气象、建筑等方面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组成的应急处置专家组,主要负责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自然资源部门应急部门联合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险情、灾情速报制度,健全地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

3.1监测与信息报告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应急、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气象等监测预警信息。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系统,使覆盖县、乡(镇)、村、的四级地质灾害防治网络体系运转正常,保证信息畅通。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县自然资源局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3.1.3地质灾害监测

县自然资源局要在汛前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对已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填写地质灾害隐患点备案卡,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备案台帐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措施备案台帐,落实监测人,明确责任人,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定期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发生变化的隐患点,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县自然资源局,并加密监测;对变化剧烈的,县自然资源局要立即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1.4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1.5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四级(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二级(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一级(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1.6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其标准按实际级别的相应情况确定。一般预警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会商后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较重预警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

3.1.7预警级别的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级别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突发地质灾害涉及的应急指挥部也应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和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地质灾害事件的预警信息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发布。必要时,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方式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3.1.8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的人员。受灾害威胁单位和人员要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四级(蓝色)预警响应。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保持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等变化趋势。

三级(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加大雨情、水情等监测力度,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和监测工作。应急调查队伍与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二级(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对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应急调查队伍与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一级(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和监测。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做好抢险准备。

3.1.9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三级(黄色)以上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预警解除。

3.2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做好信息跟踪监测,确保通信、交通、供电等公共设施安全,疏散受灾群众和撤离重要财产,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和预防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救援与处置

4.1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快速组织成员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2信息报告与处理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报告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镇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领导。

4.2.2报告时限和程序

乡镇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要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出现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对尚未抵达现场、无法核实的灾情险情,要将已掌握的情况通过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报告。

4.2.3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地质灾害灾情的报告,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4.2.4报告方式

乡镇和自然资源部门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还可直接通过互联网、自然资源系统内网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信息的分析、汇总和研判,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和渠道向县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

对上报省、的信息需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签。

4.3启动应急预案

启动一般(IV级)应急响应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人民政府备案。

启动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县级预案的启动在事发地乡镇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县级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乡镇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4.4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乡镇和县自然资源局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部门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灾民的疏散和安置,安排救灾物资、资金,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提请省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5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

当县级预案启动后,突发性地质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协助处置或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

4.6应急结束

应急专家组确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应急部门要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害损失和应急处置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告。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理

5.1.1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给予补偿。

5.1.2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乡镇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5.2监督管理

5.2.1预案管理

县自然资源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5.2.2应急演练

为了增强广大群众防灾救灾意识、增加预防地质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的民生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县自然资源局要不定期在地质灾害隐患较突出的乡镇进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5.2.3宣传和培训

5.2.3.1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意识与能力。

5.2.3.2培训

县自然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灾害防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各乡镇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乡镇自然资源所、中小学生和地质灾害监测人、责任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

5.2.4责任与奖惩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本预案及部门工作职责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2.4.1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豫政〔2012〕2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5.2.4.2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6附则

6.1名词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提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县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等级



险情状态

预警级别

发布单位

蓝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小型地质灾害。

Ⅳ级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人民政府备案。

黄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Ⅲ级

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橙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Ⅱ级

红色预警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Ⅰ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