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获嘉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有效组织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新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获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获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有效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疗机构结合单位实际,参考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分类处置;反应及时、加强合作;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市级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县卫健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1),主任任组长,主管主任任副组长,委机关有关科室股长为成员。职责如下:贯彻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全县卫健系统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和成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拟定应急保障政策,完善应急管理体系、预案和专业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做好物资和经费储备;指导、考核县医院、中医院、委属医疗机构、各民营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防控组、救治组、保障组、宣教组4个工作组。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职责如下: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制定、编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卫生应急预案/方案和工作规范;负责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的管理、调度,组织开展培训演练;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和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信息汇总和报告、总结评估;指导和督促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卫健委及联防联控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防控信息。
防控组。疾控股牵头。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做好各项防控工作;牵头制定和完善现场调查方案和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病例报告和管理、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危险源/污染源的监测和消除、有害产品的召回和封存、环境消杀等;做好处置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救治组。医政股牵头。指导全县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诊疗方案和救治措施;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救治,按照诊治流程开展病人收治和转运;指导各辖区规范救治,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督促医疗机构配合做好病例监测、标本采集、样品保存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保障组。财务股牵头,根据事件变化,积极与县级财政局协调,安排处置专项经费,并监督专款专用;组织我县应急处置物资、设备的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协助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负责办理有关接受捐赠事宜。
宣教组。委法规宣传股牵头。准确、及时、有力、有度的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按国家要求,规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消除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和焦躁情绪等,营造群防群控氛围,维护社会稳定。
2.2专家组
县卫健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从县疾控中心、县医院、中医院、新乡同盟医院抽取卫生管理、传染病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心理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医学/核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职责如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业技术机构
县级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由全县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组成。成员主要包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医院、中医院、新乡同盟医院、县卫生监督所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如下:参与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承担单位内卫生应急队伍的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病例医疗救治、现场处置工作和监测评估工作。
2.4县级卫生应急队伍
县级卫生应急队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医院、中医院、新乡市同盟医院抽调专家组成。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级卫生应急队伍按照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的责任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具体负责各种信息来源的传染病类事件(含生物恐怖)、突发中毒事件、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发病/死亡(3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环境因素事件和意外辐射照射事件等各类信息监测分析报告。
县卫健委负责建立和完善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成员门职责,综合利用专业机构、网络媒体和投诉举报信息,组织开展主动监测。
3.2预警
县卫健委依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监测信息,及时进行核查确认,按照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开展快速风险评估,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评估自身应对能力,预测其发展趋势。
属于较大级别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县卫健委及时组织发布健康风险提示,提前开展风险沟通,并报请县政府及时发布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信息,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部门及个人。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信息直报制度,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监测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逐级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监测工作,接到或发现敏感事件,以及较大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及时核实并向县卫健委应急办报告。
县卫健委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级别向领导报告,必要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局和市卫健委应急办。
4.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标准,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见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级由卫健委组织专家依据标准进行评估认定,结果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查;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终由省级确认,事件级别或处置能力超出省级范围的应立即报国家级确认。
事件定级应充分考虑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自身属性、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以及本地的应对能力。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遵循分级响应原则,重大级别及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经省级专家组评估认定为需要采取Ⅱ级以上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健委领导小组宣布启动卫生系统应急响应。较大、一般事件分别由省辖市和县级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5.2响应措施
5.2.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5个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事件进行快速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建议。
(2)及时向县政府、市卫健委上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落实有关批示和防控策略。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他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4)根据需要组织做好后勤保障,落实应急物资采购和调拨。
(5)对全县范围内卫生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协助追回或销毁有毒、有害物质。
(6)做好大众风险沟通,向社会和基层通报事件处置信息。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收集,及时分析报告。
(2)制订现场调查方案或标准,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处置,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等进行追踪调查。
(3)科学分析事件特点,查明可疑危险因素和危险源,明确疫区/污染区范围。
(4)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现场应急快速检测,或分送上级网络实验室检测。
(5)应急处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落实标准防护服隔离、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洗消去污和健康监测处理措施。
(6)适时组织开展评估,预测事件发展态势,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处置措施,提出防控响应建议。
5.2.3医疗机构
(1)组织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公共卫生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4)动态报告病人救治信息,认真总结病例救治经验,不断完善救治方案。
5.2.4 卫生监督机构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5 其他有关机构
根据应急响应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3)
5.3.1应急办通过各种途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确定并初步分级,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5.3.2对于特大、重大、较大、敏感事件要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照要求向县委县政府、市卫健委报告;组织县级专家进行研判,根据需要,启动系统内应急响应,保持密切关注,加强信息沟通,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5.3.3对于一般事件,由县卫健委处置,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6.后期处置
6.1终止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控制后,由事件处置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束响应申请或建议,经专家组评估,符合终止响应的条件,由领导小组做出决定并宣布终止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由县卫健委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县卫健委名义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委。
6.2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3责任追究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和产生不良后果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部门预案一般三年修订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演练
县卫健委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机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应急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获嘉县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3:获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附件1:
获嘉县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陈占军 县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廖成松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赵 珍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张爱国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李秀梅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浮纪伟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
陈 静 县卫健委副科级领导干部
岳修伟 县卫健委正科级领导干部
岳绍新 县卫健委正科级领导干部
吕书海 县卫健委正科级领导干部
王磊磊 县中医院院长
刘太江 新乡同盟医院院长
成员:委机关各股(室)长、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防控组、救治组、保障组和宣传组4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张爱国同志兼任,李宗栋负责具体应急工作。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