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风情
众说纷纭话宁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3-01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宋连会的说法。作为《获嘉县志·2008年》的执行主编,宋连会对获嘉的历史有很深地研究,特别是对县治的变迁,做过专门的论述。也因此,他的论文不但先后两次在省内期刊上刊登,还载入了我县的县志。
       宋连会认为:获嘉从上古时即开始称“宁”,西周初年改为“修武”,春秋时期卫武公姬和改“修武”为“宁”,一直到前635年晋僖公改“宁”为“南阳”前这段时间,其邑治都在现徐营镇宣阳驿村。
       宋连会的依据是什么呢?是志书中的有关记载。这其中最重要的依据是《清道光20年修武县志》中的记载,是当时的修武县知事冯继照关于一个人的一首诗和这首诗的注释的记载。
       这个人叫阮德如,史载其为魏晋年代医家,官至河内太守。一次,他去拜访嵇康,两人相谈甚欢。走后,嵇康给他去了封信,信是以诗的形式写的。他便给嵇康回信,也写了一首诗,叫《答嵇康诗》,诗中有“早发温泉庐,夕宿宣阳城。”一句。阮德如对诗中“宣阳城”的注释为“宣阳城在小修武西”。接着又载:“然则宣阳城当即大修武,而南修武也即大修武也。本秦县治,故汉、晋因之。......然则殷、周、春秋、战国之宁,秦之修武、皆在此地”。
同时,宋连会还给出了另一个依据:在宣阳驿西街村路北的“观音堂”院内,还保存有冯继照当时所立的“秦汉间大修武城故址”残碑一幢,碑正面右侧有序文,文中称:“汉高帝封都尉魏遬为宁侯,驻守大修武城时,高帝命魏豹挂帅与项羽大战于荥阳。兵败。幸而,韩信用金蝉脱壳计,救高帝出城皋,渡河奔大修武城,并宿在此城东五里小修武城。......”。
       据此,宋连会得出结论:今徐营镇宣阳驿村是古宁邑邑治,这是魏晋时的是大人物阮德如说了,是清朝道光20年的修武知事冯继照写到《清道光20年修武县志》里的,并且冯继照还在宣阳驿立了个碑说明汉时的修武县治就在宣阳驿。因此,宋连会也认为:从上古时代的“宁”,一直到前635年晋僖公改“宁”为“南阳”前这段时间,“宁”的邑治都在现徐营镇宣阳驿村,宣阳驿村就是古宁邑的邑治。
交待的清清楚楚,论述的有理有据。
       可是,专家提出了另一个观点。
       这个专家就是河南省社科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所长张新斌先生。历史与考古研究所所长,他可是权威呀!
       张新斌先生的观点出现在他的两篇论文中。一是在《宁姓》的论文中。他引用《读史方與纪要》卷四十九的内容,表述为:修武县“商为宁邑”,并有宁城,并提及“在县东。古宁邑,武王伐纣勒兵于宁。”以此证明,宁邑时的宁城在现在县城(今修武县城)的东边。二是在《齐州故城》的论文中。他以“在对隋唐以前这一地区的古代城址变迁和城名纠葛的研究中发现,宁为今修武县城,不仅见诸于甲骨文记载,而且在春秋时期为卫国王室臣宁氏家族的封邑。”而重新明确了一个宁邑的位置,为今修武县的老县城。不论是老县城还是县城东,反正是在修武。
持不同观点的还有省社科院。
        2006年1月13日,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信息中心也撰写了一篇论文,叫《商周宁地考》。他们的观点是:宁地是商王的一个重要的田猎区,商之宁国、周武王伐纣修武之地、周之宁邑,均为一地,并以《民国24年获嘉县志》的记载:“修武故城在县城西北崇兴寺东,世传是旧县治,故址犹存(崇宁寺在今县城外西北隅),即宁邑在修武故城,即今天获嘉县城东北角。”为依据,得出结论:“宁邑城”在获嘉县城东北角。但其结尾却以学者(张新斌)最新考证为由,得出一个确定又不确定的结论:商之宁国、周武王伐纣修武之地、周之宁邑,均为一地,在今河南省获嘉县。其具体方位是在今天获嘉县城东北角还是在获嘉县张巨乡西,还不能确定。
持不同观点的还有民间团体。
        修武县有一民间团体叫“韩愈籍贯研究会”,他们持“南阳故城”说。他们的主要依据,是一个史学家,在一本书中,关于的一个地方的记载和他们自己的推论。这个史学家叫刘敞,是北宋时期著名的史学家,官至集贤院学士,欧阳修说他“自六经百氏古今传记,下至天文、地理、卜医、数术、浮图、老庄之说,无所不通”,他写了一本书叫《春秋传》,书中记载说:“修武有古南阳城,盖南阳其统名,而修武则魏之南阳邑也。”据此,他们得出结论:古南阳城是修武县中的另一座城,此城后来成为东魏时的西修武的县城,也就是今天的修武县城;而南阳故城就是当时的修武县城,也就是“宁邑城”。
持不同观点的还有本县的人。
       我县文化局文化馆的刘锡元研究后认为,“宁邑”为“齐州故城”。并以宣阳驿有众多坟冢为佐证,反证宣阳驿村不可能是“宁邑城”,因为坟冢一般不会紧挨着城,而一定会离开县治一段距离。
       五种说法,都是引经据典,有理有据。
        信谁?
        都信?又都不信?
        反正是个迷案!
        但历史肯定只有一个答案,不会是五个答案。(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