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善学堂教育培训学校:
你单位《关于获嘉县善学堂教育培训学校注销登记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已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完成清算工作,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现根据《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同意你单位注销登记。
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你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银行账户全部作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该名称开展组织活动。
特此批复。
获嘉县民政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