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1》23号)
业务对象:
1.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2. 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3.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
4. 农民工在本省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
5.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6.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8. 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所需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2份。
2.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2份。
3. 档案室证明/失业证明原件1份。
4. 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2份。
5. 未就业证明原件1份。
6. 近期2寸照片3张。
7. 大专以上毕业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8. 办手续要求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