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依据《获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获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获政〔2016〕16号)、《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获嘉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获政办〔2016〕8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县各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类评价、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获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获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试行百分制。设固定分值满分100分,设浮动分值15分,其中加分项浮动15分,减分项浮动15分。
第六条 考核以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为考核重点,主要考核工作体系建设、制度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产品应用、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七条 鼓励工作创新。各成员单位可就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创新、重要奖项或大幅度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等,向县信用办申请工作加分。由考核小组认定并酌情加分。
第八条 县信用办每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考核。以日常考核、现场考核和召开考评会议等方式相结合进行考核。
第九条 县信用办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活动,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考核结果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对先进部门给予表彰,对落后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
附件:获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一览表
获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获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一览表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分)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依据 |
考核方式 |
一 |
工作体系建设 |
10 |
|
1 |
明确工作人员 |
2 |
明确分管领导、信息员 |
全部明确得2分,缺一项减1分。 |
各单位报送情况 |
|
2 |
工作落实 |
5 |
完成县信用办交办相关工作。 |
未及时完成交办工作每次扣1分。 |
信用办通知及完成情况回复资料 |
|
3 |
参加会议、培训 |
3 |
联络员、信息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工作会议 |
未参加培训、工作会议每次扣1分。 |
信用办会议签到 |
|
二 |
制度机制建设 |
10 |
|
1 |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
3 |
制定行业或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诚信建设)制度 |
制定的得分,未制定的不得分;不涉及的不扣分 |
文件资料 |
材料审核 |
2 |
行政管理事项应用信用报告 |
3 |
根据部门权力清单、业务流程制定应用信用报告的制度 |
制定的得分,未制定的不得分;确无行政许可事项的不扣分 |
文件资料 |
材料审核 |
3 |
部门落实联合奖惩机制 |
2 |
出台落实行业联合奖惩机制或落实全县联合奖惩机制制度的文件 |
制定的得分,未制定的不得分;无联合惩戒任务的不扣分 |
文件资料 |
材料审核 |
4 |
评先评优中应用信用报告 |
2 |
制定单位评先选优工作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制度 |
制定的得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
文件资料 |
材料审核 |
三 |
信用信息归集 |
45 |
|
(一) |
信息报送 |
25 |
|
1 |
双公示信息 |
5 |
报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
按要求报送得3分,门户网站开辟“双公示”专栏得2分 |
文件资料与公共信用信息统计 |
材料审核 |
2 |
其他信用信息 |
10 |
按照信用归集目录报送信用信息 |
每多报送一类其他信息加2分,最多加10分;未产生信用信息的说明情况不扣分 |
文件资料与公共信用信息统计 |
材料审核 |
3 |
行业信用建设 |
5 |
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级管理 |
开展工作得3分,及时向信用办报送信息得2分 |
文件资料与公共信用信息统计 |
材料审核 |
4 |
联合奖惩信息 |
5 |
落实联合奖惩措施,及时报送联合奖惩信息。 |
落实奖惩措施得3分,及时向信用办报送信息得2分 |
文件资料与公共信用信息统计 |
材料审核 |
(二) |
信息质量 |
20 |
|
5 |
信息数量 |
10 |
向获嘉县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送信息总量。 |
信息总量前1-5名加10分,6-10名加8分,11-20名加6分,依次类推到1分。有信用信息未报送的扣10分。 |
文件资料与公共信用信息对照检查 |
材料审核 |
6 |
准确性 |
5 |
准确率=(全部数据数量-发生错误的数据数量)/全部数据数量×100% |
准确率95%以上(含95%),得5分;85%-95%(含85%),得3分;85%以下不得分 |
文件资料与公共信用信息对照检查 |
|
7 |
时效性 |
5 |
及时率率=(全部数据数量-未在7日内公示的数据数量)/全部数据数量×100% |
及时率90%以上(含90%),得5分;80%-90%(含80%),得3分;80%以下不得分 |
文件资料与公共信用信息对照检查 |
材料审核 |
四 |
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使用 |
25 |
|
1 |
行政管理事项 |
5 |
在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资质审核、公共资源分配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全面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
按规定普遍应用的得5分,应用率80%得3分,80%以下不得分 |
行政管理事项资料 |
材料审核 |
2 |
现场监管检查 |
5 |
在县场监管过程中对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
按规定应用的得5分,应用率80%得3分,80%以下不得分;确无该职能的不扣分 |
现场检查资料 |
材料审核 |
3 |
评先选优活动 |
5 |
在本单位牵头的县级评先选优、向上推荐评先选优、单位内部评先选优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 |
应用得5分,未应用不得分;应用率80%得3分,50%以下不得分 |
提供使用的信用报告 |
材料审核 |
4 |
人员招聘录用 |
5 |
本单位、本系统人员招聘录用、干部选拔任命中应用信用报告 |
应用得5分,未应用不得分;当年确无人员招聘录用事项的不扣分 |
提供使用的信用报告 |
材料审核 |
5 |
其他领域 |
5 |
在其他领域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
应用得5分,未应用不得分 |
提供使用的信用报告 |
材料审核 |
五 |
诚信宣传教育 |
10 |
|
1 |
部门或行业诚信宣传 |
4 |
开展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司法、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诚信宣传 |
开展一次得4分,未开展不得分 |
活动方案、活动照片、视频资料等 |
材料审核 |
2 |
牵头重要诚信宣传活动 |
3 |
“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全国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6·14信用记录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中开展诚信宣传 |
包含专项诚信宣传得3分,未包含不得分 |
活动方案、活动照片、视频资料等 |
材料审核 |
3 |
参与全县宣传活动 |
3 |
参与县级宣传活动 |
积极参与得3分,未参与不得分 |
展板、标语、电子显示屏、宣传照片、视频资料等 |
材料审核 |
六 |
加减分事项 |
15 |
|
1 |
工作创新 |
5 |
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信用宣传等工作中积极创新,达到全县同行业领先、被省县级行业部门表彰 |
任何一项创新加5分,不累计加分 |
图片或文件资料 |
材料审核 |
2 |
工作通报 |
10 |
县信用办通报表彰 |
表彰一次加2分,最多加10分 |
通报表彰正式文件 |
|
-5 |
县信用办通报批评 |
批评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
通报批评正式文件 |
|
3 |
责任追究 |
-10 |
因错报漏报信息及其他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原因被追究责任 |
发生该事项扣10分 |
纪检监察机关或本单位纪检部门文件 |
|
备注:表中未注明考核方式的由县信用办负责提供或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