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安委会),现将相关人员构成及职责通知如下:
一、专业安委会组成及监管范围
(一)工业科技安全生产委员会
1.机构组成
主 任:聂向中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冯 鹏 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科工委、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县市场发展中心等部门分管领导。
工业科技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副局长王海滨兼任办公室主任。
2.监管范围
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贮存;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贮存;工业经济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城建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
1.机构组成
主 任:杜亚东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杨家合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市政管理中心、县环保局、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分管领导。
城建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副局长王在新任办公室主任。
2.监管范围
负责全县建筑(含建筑领域地质灾害)、城镇燃气、道路交通、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园林建设、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文教卫安全生产委员会
1.机构组成
主 任:石如意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张敏捷 县教体局局长
成 员:县教体局、县卫计委、县文广局、县食药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
文教卫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县教体局副科级协理员张铭任办公室主任。
2.监管范围
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教育、卫生计生、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农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1.机构组成
主 任:刘 焱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桑应林 县农牧局局长
成 员:县农牧局、县农机局、县民政局、县粮食局、县民宗局、县气象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分管领导。
农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县农牧局副局长王越任办公室主任。
2.监管范围
负责全县农牧林及民政、民族宗教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交通水利安全生产委员会
1.机构组成
主 任:杨志亮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何录武 县交通局局长
成 员: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分管领导。
交通水利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县交通局副局长王文富任办公室主任。
2.监管范围
负责全县交通、水利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由其主管副县长负责。公安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部门协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各专业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在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和上级对口行业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责任;督促、检查、指导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职能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对接县安委会办公室工作。
(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研究部署会议,听取相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检查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等。
(四)定期向县安委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情况;
2.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3.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演练情况;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5.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情况;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情况。
(五)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对所辖行业领域定期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专业委员会主要领导带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要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建档、备案和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制度。
(六)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专业委员会,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报告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各专业委员会要对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采取措施,确保隐患整治到位,避免事故的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正常生产的,应采取责令暂停生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必要措施,或及时移交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隐患整治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各专业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接到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或者接到县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安全生产案件,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八)各专业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事故发生后,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按规定上报、补报和续报事故情况。专业委员会派人员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落实相关行业领域内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责任追究
(一)各专业委员会因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所辖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二)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专业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因处置自然灾害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3.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未对事故隐患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4.对反映和举报的事故隐患不重视不整治不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
5.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不能及时报告事故,导致事故扩大的;
6.年内发生同类生产安全事故的;
7.其它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应该予以追究责任的。
(三)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1.通报批评;
2.警示、约谈;
3.按照规定实施“一票否决”;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监察局、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获嘉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