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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0-27 成文时间: 2017-10-27
获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 证明事项和保留基层出具证明事项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0-27


 

获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和保留基层出具
证明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向深入发展,最大限度减少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求提供的各类证明,切实解决群众、企业“办事难”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取消县直有关单位要求提供的102项证明,同时保留10项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本着为民服务、便民利民的理念,改变原有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由“重审批”转为“重监管”,将限制群众、企业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逐步取消,真正做到手续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切实减轻群众、企业办事负担。
      二、严格承接落实。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制定落实措施,确保不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可通过系统内部核实、部门函询、申请人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处理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需部门函询、主动核查的内容,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调查,至迟当日内回复,不得出现推诿、推脱责任影响办事效率和增加申请人负担的情形。
      三、减轻基层负担。对保留的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组织出具的10项证明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各基层组织要规范办事流程、加强实地核查,确保证明的事项、信息等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证明事项,基层组织将不再出具,也不得作为办事的前置条件。
      四、服务异地办理。此决定公布后,我县居民到获嘉县以外的地区就业、学习或生活等,所在地要求提供我市已取消证明的,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企业办事创业提供便利。
      五、实施动态调整。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部门职能变化、信息共享等原因,需要进一步调整证明事项的,各部门要按照程序报县审改办(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设证明。
      六、强化监督问责。各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责任,对证明取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对已取消的证明变相设置门槛或以更换名称等其他形式继续要求申请人提供。县综合考评中心要会同县法制办、县审改办(县编办)对清理规范证明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获嘉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2.获嘉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基层出具的证明事项目录

获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 23 日      
附件1:获嘉县取消证明清单.xlsx
附件2:获嘉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基层出具的证明事项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