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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3-28 成文时间: 2019-03-28
关于印发《获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3-28
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获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获嘉县财政局 获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获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获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获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19日
 
获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省、市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与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攻坚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县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结合中央、省、市级安排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确保达到省绩效评价考核要求。
       第六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贫困村和贫困发生率较高的地区倾斜。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由客观因素指标、政策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指标三部分构成。
       (一) 客观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贫 困发生率、贫困深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
       (二) 政策因素指标主要包括:中央、省、市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扶贫专项工作要求等。
       (三) 绩效因素指标主要包括:脱贫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 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年度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由财政会同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当年脱贫攻坚工作重点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应按照省市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按照以下支出方向和要求,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二)围绕改善贫困地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在全面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支持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三) 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支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和带贫企业(农民合作社)贷款贴息,对金融扶贫模式中风险补偿金、担保费和贷款保证保险费补贴;对贫困户参加医疗扶贫再保险和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农户负担的保费等给予补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用于提高对贫困户医疗服务水平的补贴等。
       对贫困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扶贫小额信贷等省市制定有政策和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条 县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各级、各部门不得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 弥补企业亏损;
       (五)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 绿化、亮化、美化等超出脱贫攻坚现行标准的项目;
       (十) 村级办公场所、卫生室、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
       (十一) 医疗保障;
       (十二) 偿还债务或垫资;
       (十三)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 县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商县财政局拟定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意见。
       (二)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和 绩效评价。
       (三) 县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财政、扶贫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下达拨付等信息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扶贫办制定。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财政监督办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县级印发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