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信息来源: | 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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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时间: | 2017-09-29 | 成文时间: | 2017-09-2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及《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获嘉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获政办﹝2016﹞58号)要求,我县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基本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变动情况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经过单位自查上报、县审改办审核、确认函反馈、法制部门审查等程序,对县工商局、住建局、卫计委等14家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共调整事项190项,其中,取消20项;新增10项;调整原依据和名称160项。
二、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权力 ,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行使权力所要承担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仿制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
要以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运行为重要抓手,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确保权责清单制度落地见效。涉及权责清单调整的政府工作部门,要及时按照调整目录,完成权责清单和流程图具体内容,报审改办审核后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各单位同时要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附件:各单位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目录
序号 | 单位 | 项目名称 | 职权类别 | 调整理由 | 审核意见 |
1 | 工商局 | 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1项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新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 同意 取消 |
2 | 工商局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2项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新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 同意取消 |
3 | 工商局 | 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3项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新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 同意取消 |
4 | 工商局 | 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4项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新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 同意取消 |
5 | 工商局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5项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新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 同意取消 |
6 | 工商局 | 企业核准登记(权限内) | 行政许可第2项(14)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7 | 工商局 |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40项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意调整依据 |
8 | 工商局 | 对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41项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同意调整依据 |
9 | 工商局 |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42项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 同意取消 |
10 | 工商局 |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行政强制第4项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 同意取消 |
11 | 工商局 |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行政强制第5项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 同意调整依据 |
12 | 工商局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第6项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 同意调整依据和名称 |
13 | 工商局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第6项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 同意调整依据 |
14 | 民政局 | 福利机构成立、变更、注销 | 行政审批第2项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 同意取消 |
15 | 盐业局 | 食盐零售许可证 | 行政审批第1项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盐业执法监督局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豫政〔2017〕25号) | 同意取消 |
16 | 公安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96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7 | 公安局 | 对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97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8 | 公安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违法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98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9 | 公安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第19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20 | 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备案 | 其他职权第17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21 | 国土局 | 探矿权年检 | 行政检查第1项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 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推进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业务培训基础上,2016年部、省两级先行启动试点,2017年在全市、县全面推开。自2017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 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信息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178 号)同时废止。 | 同意取消 |
22 | 国土局 | 采矿权年检 | 行政检查第2项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 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推进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业务培训基础上,2016年部、省两级先行启动试点,2017年在全市、县全面推开。自2017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 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信息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178 号)同时废止。 | 同意取消 |
23 | 环保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第3项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24 | 粮食局 | 粮食收购许可 | 行政许可第1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25 | 粮食局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26 | 粮食局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2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27 | 粮食局 |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3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28 | 粮食局 |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4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29 | 粮食局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5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30 | 粮食局 |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6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31 | 粮食局 | 对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7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32 | 粮食局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8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33 | 粮食局 | 对非法收购粮食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4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34 | 粮食局 | 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9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35 | 农牧局 | 植物产地检疫与调运检疫(含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产地检疫) | 行政许可第9项 |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 同意调整依据 |
36 | 农牧局 | 对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5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2.《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 | 同意取消 |
37 | 农牧局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建立或不委托检测机构检测,或是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未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6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2.《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 | 同意取消 |
38 | 农牧局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7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 |
39 | 农牧局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8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和名称 |
40 | 农牧局 | 对违法销售种子、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9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和名称 |
41 | 农牧局 | 对违反种子经营规定非法销售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20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3日起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和名称 |
42 | 农牧局 | 对非法推广销售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21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和名称 |
43 | 农牧局 | 对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2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5日起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 |
44 | 农牧局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23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6日起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 |
45 | 农牧局 | 种子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6日起施行) | 同意新增此职权 |
46 | 农牧局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7日起施行) | 同意新增此职权 |
47 | 农牧局 | 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 同意新增此职权 |
48 | 农牧局 |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 同意新增此职权 |
49 | 农牧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0日起施行) | 同意新增此职权 |
50 | 农牧局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第9项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04月0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订,国务院666号令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51 | 食药监局 |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2.《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 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5﹞25号) | 同意新增此职权 |
52 | 食药监局 |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批准 | 行政许可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6﹞173号) | 同意新增此职权 |
53 | 统计局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审核转报 | 其他职权第6项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47项,取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2.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宣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失效。 3.《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 同意取消 |
54 | 统计局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处置 | 其他职权第8项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47项,取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2.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宣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失效。 3.《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 同意取消 |
55 | 统计局 | 对聘用、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4项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47项,取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2.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宣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失效。 3.《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 同意调整依据 |
56 | 统计局 | 对聘用、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5项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47项,取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2.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宣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失效。 3.《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 同意取消 |
57 | 卫计委 | 生育三孩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同意新增此职权 |
58 | 卫计委 |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其他职权第27项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第四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59 | 卫计委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校验 | 行政许可第1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6日公布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 |
60 | 卫计委 |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第2项(1)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1日修改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 |
61 | 卫计委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第5项(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62 | 卫计委 | 监督、检查免疫规划实施情况和预防接种工作 | 行政检查第7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4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63 | 卫计委 | 对新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的检查 | 行政检查第12项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第四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64 | 卫计委 |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第5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65 | 卫计委 |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9项 |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66 | 卫计委 | 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0项 |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67 | 卫计委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项 |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68 | 卫计委 | 对单采血浆站违法违规采集、供应、处理血液制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6项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69 | 卫计委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7项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70 | 卫计委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8项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71 | 卫计委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9项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72 | 卫计委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购进的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排放的污水污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的医疗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33项 |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73 | 卫计委 | 对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34项 |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74 | 卫计委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35项 |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75 | 卫计委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36项 |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76 | 卫计委 | 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65项 |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77 | 卫计委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47项 |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78 | 卫计委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未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44项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79 | 卫计委 | 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51项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80 | 卫计委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52项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81 | 卫计委 | 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53项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82 | 卫计委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55项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83 | 卫计委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73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4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 |
84 | 卫计委 | 对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74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4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 |
85 | 卫计委 | 对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75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4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 |
86 | 卫计委 | 对违反疫苗接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92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4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 |
87 | 卫计委 | 对违反放射诊疗许可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7项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88 | 卫计委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8项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89 | 卫计委 |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9项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90 | 卫计委 |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0项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91 | 卫计委 | 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1项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92 | 卫计委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93 | 卫计委 | 对发生严重放射事件或发生发生事件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3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94 | 卫计委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预评、控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4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95 | 卫计委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5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96 | 卫计委 | 对用人单位未履行项目申报、日常监测、相关告知义务等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6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97 | 卫计委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7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98 | 卫计委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8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99 | 卫计委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9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100 | 卫计委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30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101 | 卫计委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31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102 | 卫计委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37项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103 | 卫计委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38项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104 | 卫计委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规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39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105 | 卫计委 | 对单位或个人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40项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106 | 卫计委 | 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41项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107 | 卫计委 |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42项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同意调整依据 |
108 | 卫计委 | 对组织、介绍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154项 |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令第9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109 | 卫计委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155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110 | 卫计委 | 对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65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同意调整依据 |
111 | 卫计委 |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同意新增此职权 |
112 | 卫计委 |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审批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同意新增此职权 |
113 | 文广局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4项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14 | 文广局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5项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15 | 文广局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6项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16 | 文广局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7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17 | 文广局 | 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8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18 | 文广局 | 对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9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19 | 文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38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20 | 文广局 | 对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39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21 | 文广局 | 对音像出版、制作、复制单位违法转让单位名称、版号,违法出版、复制、委托制作或复制相关音像制品,未依法验证的相关材料处罚 | 行政处罚第40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22 | 文广局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41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23 | 文广局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42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24 | 文广局 | 对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违规播放、转播、传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9项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25 | 文广局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项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26 | 文广局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57项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27 | 文广局 |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58项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28 | 文广局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59项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29 | 文广局 | 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60项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30 | 文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61项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31 | 文广局 | 对持证机构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62项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32 | 文广局 | 对持证机构擅自变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63项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33 | 文广局 | 对持证机构终止业务未按法定期限向原发证机关申报注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64项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34 | 文广局 | 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违反《著作权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65项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35 | 文广局 | 对传播法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66项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36 | 文广局 | 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67项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37 | 文广局 | 对持证机构未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68项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38 | 文广局 | 对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69项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39 | 文广局 | 对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70项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40 | 文广局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81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41 | 文广局 |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82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42 | 文广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法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83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43 | 文广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84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44 | 文广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85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45 | 文广局 | 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86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46 | 文广局 | 对被吊销许可证或依法取缔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87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47 | 文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04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48 | 文广局 | 对出版、进口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法律禁止内容而印刷、复制、发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05项 | 1.《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4月26日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 同意调整依据 |
149 | 文广局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禁止进口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06项 | 1.《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4月26日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 同意调整依据 |
150 | 文广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07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51 | 文广局 |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法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08项 | 1.《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4月26日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 同意调整依据 |
152 | 文广局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09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53 | 文广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0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54 | 文广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1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55 | 文广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2项 | 1.《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4月26日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 同意调整依据 |
156 | 文广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3项 | 1.《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4月26日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 同意调整依据 |
157 | 文广局 | 出对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4项 | 1.《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4月26日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 同意调整依据 |
158 | 文广局 |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或者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5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59 | 文广局 | 对违反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法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6项 | 1.《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4月26日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 同意调整依据 |
160 | 文广局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7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61 | 文广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8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62 | 文广局 |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19项 | 1.《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4月26日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 同意调整依据 |
163 | 文广局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0项 | 1.《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4月46日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实施) | 同意调整依据 |
164 | 文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1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65 | 文广局 | 对制作、出版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2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66 | 文广局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3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67 | 文广局 | 对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24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68 | 文广局 | 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38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69 | 文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43项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70 | 文广局 | 对违反印刷许可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44项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71 | 文广局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45项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72 | 文广局 |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46项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73 | 文广局 |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47项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74 | 文广局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印刷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48项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75 | 文广局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印刷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49项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76 | 文广局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违反印刷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50项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77 | 文广局 |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法保留相关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51项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78 | 文广局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60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79 | 文广局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61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80 | 文广局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62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81 | 文广局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法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63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82 | 文广局 | 对游艺娱乐场所违法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64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83 | 文广局 | 对娱乐场所对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66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84 | 文广局 |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乙种)业务的审核上报 | 其他职权第23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同意调整依据 |
185 | 文广局 | 出版物(含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变更或者兼并 、合并、分立审批(不含零售业务审批) | 其他职权第32项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4月46日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自2016年6月1日实施) | 同意调整依据 |
186 | 住建局 |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设施改动审批 | 行政许可第3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0月19日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同意调整依据 |
187 | 安监局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27项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 同意取消 |
188 | 安监局 | 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27项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 同意取消 |
189 | 安监局 |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27项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 同意取消 |
190 | 安监局 | 2.对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第105项(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 同意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