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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6-19 成文时间: 2018-06-19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 实施意见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6-19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文物事业快速发展,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保护经费和保护力量持续增长,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文物利用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文物事业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战略部署,全面加强我县文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筑牢文物安全底线,树立“四个意识”,坚定文化自信,为推动获嘉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健全文物安全制度,完善文物保护的领导体系、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建立督查巡查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奖惩激励机制,形成文物保护监管合力,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三)总体目标
        通过三至五年,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安全设施齐全、运行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显著提高,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文物安全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
        二、责任落实
        (一)明确主体责任
        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将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考评范围。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文物安全负责人,实施文物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文物安全隐患,配合查处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加强文物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和日常检查等工作需要。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察文物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防范、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等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建设项目;住建、国土、交运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选址或土地收储及土地供应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报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文物部门出具相关意见;财政部门要落实文物保护资金,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文物法规知识教育活动,将文物保护纳入教学计划;旅游部门在编制旅游规划时,应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涉及多部门的文物安全问题。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监管。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指定管理人或指定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各乡镇政府和文物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处文物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管理情况,逐处明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通过书面等形式告知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属于个人所有的文物,所有权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文物,村民委员会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属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由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有使用人的,使用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没有使用人的,由文物所在地政府或者由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人。
        各乡镇政府和文物部门要对区域内文物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其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非文物系统使用管理的文物,其安全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双重监管。
        (四)落实责任制
        县、乡、村应当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乡镇、村应当与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与主管的文物单位要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要采取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文物单位竖立(悬挂)安全责任人公告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示文物单位安全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严格规范各类工程建设文物安全审批程序,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文物监管单位,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从体制机制方面确保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得到切实落实。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文物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定期研判文物安全形势,联合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和田野文物巡查,始终保持打击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盗掘古墓葬、田野石刻和倒卖文物等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二)严肃查处法人违法行为                                   
        文物部门要履职尽责,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未批先建、开采、挖掘等活动以及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及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强化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巡查
        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范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县文物部门要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文物督发〔2011〕17号),《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文物督发〔2011〕21号),(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督发〔2015〕11号)要求,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电气火灾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巡查。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对发现的文物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建立督察巡查机制、问题排查机制与问题台账管理机制,彻底整改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执法监管体系
        加强文物行政部门安全督察力量,充实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建立健全督察机制。文物执法部门要加强文物执法监管力量,切实履行职责。有文物分布的乡镇,乡镇政府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文物资源丰富集中的区域、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经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立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二)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通道
        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和重要文博单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委托专业保安公司、聘请群众文物保护员,协助实施日常巡查看护。鼓励社会团体、文物保护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等各种媒体,加强保护文物安全先进典型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律知识,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对积极举报文物违法犯罪线索、勇于同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保护文物安全有突出贡献的群众,依据国家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三)强化科技支撑
        加快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储备。加快实施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技防工程建设,重点推进重要遗址、文物建筑、古墓群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三防”系统工程建设,逐步实现文博单位安全防护全覆盖。文物消防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要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不断提高文物安全防护能力。加强信息平台整合,推进全县文物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加快实施重要文博单位的安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并入公安天网系统工程建设,逐步实现文物、公安监控、预警、处置信息一体化,有序推进覆盖我县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控系统综合平台建设,实现近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
        (四)加大督察问责力度
        加大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进一步完善文物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强化奖惩,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县文物部门每年对各乡镇的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通报,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乡村、使用单位以及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乡村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建立和落实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由于相关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损毁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