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信息来源: | 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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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时间: | 2019-05-05 | 成文时间: | 2019-05-05 |
类 别 | 序号 | 指 标 | 评分内容 | 计分 | |||
企业基础环境信息情况 | 1 | 环保责任制 | 没有根据环保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生态环境工作计划 | -1 | |||
没有制定单位生态环境工作责任制 | -0.5 | ||||||
没有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考核和奖惩制度 | -0.5 | ||||||
2 | 环保管理机构设置 | 未设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 -1 | ||||
未明确环保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要求 | -1 | ||||||
3 |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 | 没有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 -1 | ||||
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 -3 | ||||||
4 | 环保教育培训 | 未对员工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教育 | -3 | ||||
未组织环保专(兼)职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 | -3 | ||||||
5 | 企业各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情况 | 限制类项目每项 | -2 | ||||
污染防治情况 | 6 | 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 环保设施验收 | 报告书、报告表类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验收,未依法向社会公开 | -10 | ||
是否按要求配备可行的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设施 | 未配备可行的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设施 | -10 | |||||
污染防治监测设施 | 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或规程 | -5 | |||||
没有按照规定保存运行、维护、保养污染防治设施、监测设施(设备)、管道容器等的记录并健全档案制度 | -5 |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 污染治理设施每运行不正常1次(年度内累计) | -5 | |||||
7 |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情况 |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是否进行安装 | 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 -10 | |||
在线监控设备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在线监控设备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而没有联网 | -10 | |||||
在线监控设备数据传输是否正常 | 上一年度在线监控设备数据传输有效率小于75% | -5 | |||||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 | 污染源自动监控日数据超标1次(年度内累计) | -1 |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 | 未通过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 -2 | |||||
8 | 污染物排放管理 | 有组织排放治理情况 | 未达到国家、省、市要求排放标准的 | -10 | |||
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 | 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要达到相关规定要求。涉尘环节未实现“五到位、一密闭”的;涉VOCs排放的生产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铸造企业未实现“三个到位”,即铸锻、浇筑工序集气处理到位,电炉顶部一次除尘、车间二次除尘到位,铸锻、浇筑工序VOCs治理到位 | -10 | |||||
环境管理类指标 | 9 | 企业环保责任 | 环保信用承诺 | 承诺履行环保法定义务没有履行到位 | -3 | ||
承诺履行法定义务之外的环保责任没有履行 | -2 | ||||||
保险环保税 | 没有按照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 -5 | |||||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生态环境税 | -5 | ||||||
10 | 采暖季错峰生产管理和重污染应急管控管理 | 未制定“一厂一策”秋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企业 | -10 |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管控期间,无预警公示牌的企业 | -5 | ||||||
11 | 环境应急管理 | 未按要求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1 | ||||
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2 | ||||||
未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施、设备、物资 | -5 | ||||||
12 | 环境基础管理及其他 | 环境基础管理 | 厂容厂貌整洁、美观,厂区内裸露地面的绿化率未达到100% | -10 | |||
按要求做好各类环境统计信息填报,未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信息1次(年度内累计) | -2 | ||||||
按要求做好大气污染物源清单平台企业信息的更新,未按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更新1次(年度内累计) | -5 | ||||||
厂区移动源情况 | 厂内使用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重型车辆、使用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 -10 | |||||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情况 | 未完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度的企业 | -10 | |||||
上一年度环境违法行为是否被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 上一年内环境违法行为被市生态环境部门处罚1次 | -10 | |||||
上一年内环境违法行为被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处罚1次 | -5 | ||||||
上一年度环境违法行为是否被市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 | 上一年内环境违法行为被市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1次 | -5 | |||||
上一年度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被省、市媒体曝光情况 | 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遭省级媒体(包括官方微信公众号)曝光1次 | -10 | |||||
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遭市级媒体(包括官方微信公众号)曝光1次 | -5 | ||||||
上一年度被部督查发现环境违法违规情况 | 发现问题1次 | -10 | |||||
上一年度被省督查发现环境违法违规情况 | 发现问题1次 | -8 | |||||
上一年度被市督查发现环境违法违规情况 | 发现问题1次 | -5 | |||||
上一年度被县区督查发现环境违法违规情况 | 发现问题1次 | -3 | |||||
工业锅炉综合整治情况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热风炉、燃煤导热油炉未拆除或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的;燃气锅炉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生物质锅炉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上述情况每发生一项。 | -10 | |||||
环境风险隐患情况 | 没有及时整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 | -10 | |||||
环境信用激励信息(加分项) | 13 | 承诺履行环保责任 | 公开承诺并完成法律规定以外的环保义务 | 1 | |||
14 | 自愿投污染责任险 | 不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自愿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1 | ||||
15 | 在达标基础上减排 | 上一年度各类污染物排放年均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 | 8 | ||||
上一年度各类污染物排放年均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 | 5 | ||||||
16 | 自愿参加管理认证 | 参加并通过国家有关环保认证 | 1 | ||||
17 | 污染物排放水平 | 获得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称号 | 5 | ||||
获得省级“能效领导者”称号 | 3 | ||||||
18 |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 获得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称号 | 5 | ||||
获得省级绿色示范工厂称号 | 3 | ||||||
19 | 企业生产工艺先进性 | 清洁化生产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10 | ||||
清洁化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5 | ||||||
企业直接认定为1A级别的情况 | 20 | 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 | |||||
21 |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 ||||||
22 |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 | ||||||
23 | 因企业单位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的,因企业单位环境问题被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 ||||||
24 | 企业实际排放量达到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拒不接受停产要求的 | ||||||
25 | 企业实际生产用煤量达到全年核定用煤量,拒不停产的 | ||||||
26 |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生态环境税,情节严重,构成偷税的 | ||||||
27 |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 ||||||
28 | 实施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行为,影响企业级别评定的 | ||||||
29 | 企业生产行为属于落后、淘汰产能的 | ||||||
30 | 被列入建成区退城入园清单,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逐步推进实施的 | ||||||
31 | 上一年度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省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 | ||||||
32 | 上一年度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级媒体(包括官方微信公众号)曝光的 | ||||||
33 | 上一年度因没有落实污染天气管控、错峰生产等要求,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查查出,经核实确实存在管控不到位或落实执行错峰生产不到位的;上一年度重污染预警管控期间,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并经核实确实存在管控不到位的,或未按照预警管控要求达到减排比例的企业 | ||||||
34 | 上一年度各级督查查出问题,企业不落实整改,同一问题被再次督查查出的 | ||||||
35 | 未在排放清单平台中的企业 | ||||||
36 | 年度生态环境工作计划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 ||||||
37 | 企业应纳入错峰生产名单,而未按要求纳入错峰生产的 | ||||||
38 | 未按要求实施采暖季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的企业 | ||||||
综合得分 | 级别 | ||||||
备注: | |||||||
1.每一指标项下的加分和扣分不设上限,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累计加、扣分。 | |||||||
2.表中“上一年度”指的是评定时间往前推算一年。 |
附件1 | |||||||||||||||
获嘉县2019年35t/h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表 | |||||||||||||||
序号 | 乡镇 | 企业名称 | 地址 | 行业 | 台数 | 规模(t/h) | 拆除时间 | ||||||||
1 | 照镜镇 | 新乡市巨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获嘉县照镜镇 | 化工 | 1 | 15 | 2019年3月底前 | ||||||||
2 | 照镜镇 | 新乡市巨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获嘉县照镜镇 | 化工 | 1 | 13 | 2019年8月底前 | ||||||||
3 | 城关镇 | 河南金天化工有限公司 | 获嘉县岳庄 | 化工 | 1 | 35 | 2019年3月底前 | ||||||||
4 | 城关镇 | 河南金天化工有限公司 | 获嘉县岳庄 | 化工 | 1 | 35 | 2019年3月底前 | ||||||||
5 | 城关镇 | 新乡市腾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获嘉县城关镇 | 造纸 | 1 | 20 | 2019年9月底前 | ||||||||
附件2 | |||||||||||||||
获嘉县2019年工业燃煤设施拆改任务表 | |||||||||||||||
序号 | 乡镇 | 企业名称 | 地址 | 行业 | 台数 | 规模(t/h) | 拆除时间 | ||||||||
1 | 位庄乡 | 新乡市金峰冷轧板业有限公司 | 获嘉县高速连接线北段路西 | 煤气发生炉 | 1 | 直径2.2m | 2019年3月底前 | ||||||||
2 | 亢村镇 | 新乡市封头厂 | 获嘉县亢村镇 | 反射炉 | 1 | 直径4m | 2019年3月底前 | ||||||||
3 | 大新庄乡 | 新乡市大成金属有限公司 | 大新庄乡大呈村北 | 工业窑炉 | 16 | 2个为一组 | 2019年3月底前 | ||||||||
为加强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违法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行为,改善大气质量,坚决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全民共治,建立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防治目标
在全县餐饮服务场所、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自办食堂等场所,规范安装符合环保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定期清洗,油烟排放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规定;落实餐饮服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管理制度;细化任务分工,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采取定目标、定标准、定责任、定时限、定措施、定奖惩的办法,建设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平台,实现大型餐饮服务(含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自办食堂等场所)油烟排放实时监控,逐步推进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油烟排放在线监控,持续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
三、防治任务
(一)监管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场所、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自办食堂。
(二)治理任务
1.治理餐饮服务单位、企事业单位自办食堂的油烟超标排放行为。未采取餐饮油烟净化措施的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合格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2.督促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应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护台账备查。
3.规范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行为。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应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禁止在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4.加强餐饮油烟监控监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油烟排放,并与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对排放不达标、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对超标排放且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治。
四、职责分工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依据谁审批谁负责、谁许可谁监管、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721工作法”,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指导作用,在全县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治理局面,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治理机制。
(一)各乡镇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要切实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内的餐饮油烟场所进行督查。
(二)县直部门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检测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和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自办食堂等场所环境评价结论的登记备案;
2.县城市管理局要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对全县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各乡镇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加设外置管道提出意见建议,对允许餐饮服务项目加设的外置管道应形成书面意见并备案;
4.县教体局负责指导本行业和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自办食堂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净化设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5.县商务局负责指导餐饮服务业的行业规划发展,引导和规范餐饮服务业按省标要求规范安装净化设施,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业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和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整治全县餐饮油烟净化设备销售市场,查处假冒伪劣净化设施设备;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商户;依法不予办理或延续在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依法予以处罚;与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相关情况;
7.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本行业和全县各类建筑施工单位自办食堂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净化设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8.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本行业和全县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自办食堂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净化设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9.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县直机关食堂,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10.县卫健委负责指导本行业和全县医疗机构自办食堂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净化设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1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本行业自办食堂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净化设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对餐饮服务单位净化设施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转交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乡镇、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细化任务分工,科学组织实施,构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推进机制。县攻坚办和城管局要加强互联互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日常督查巡查、月调度讲评、季度考评通报的督查评估机制和工作例会制度;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位,并加强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三)实行联审联查。建立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联审联查监管机制,对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业单位实行联合勘验、审批告知及办证协调。首先由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进行环评检测,检测合格后再由相关部门审批行政许可,并及时向县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通告行政许可及发证信息,为联合监管查处提供及时有力的保障。
(四)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城市管理部门特别是餐饮业油烟治理队伍建设,探索在线监控信息监管,提高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依法依规查处餐饮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
(五)强化督导检查。在县攻坚办统一协调下,县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定期督导检查,对行动迅速、措施到位、效果明显、保质保量提前完成目标的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推动不力、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效追责。
(六)健全处罚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罚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环境问题,及时处理,跟踪问效。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和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项目等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七)强化宣传引导。全面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宣传工作,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联合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建立专栏、专播、专访等宣传平台,印发宣传单、告知书等,畅通政府、社会舆论监督渠道,积极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和力量,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完善公众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凝聚各方力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进一步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巩固和提高我县近年来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秩序整顿成果,扎实做好我县2019年度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防控工作,特制订本方案,在全县联合开展成品油流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控油”工作及市场秩序强化治理行动。
一、组织领导
成立获嘉县成品油流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控油”工作及市场秩序强化治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发改、科工、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联合工作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组存在的问题,确保成品油流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控油”工作及市场秩序强化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57号)及《新乡市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坚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失职追责”的原则,在成品油流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控油”工作及市场秩序强化治理行动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环境污染防治“控油”工作
1.严格油品经营监管
加强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监管力度,严格油品经营监管,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缺斤短两、假冒商标标识、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对黑加油站点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对顶风违法违规经营的黑加油站点,严查其幕后保护伞,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公安局、交运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
2.加强油品质量监管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使用国家第六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36号)要求,发改部门牵头实施国六油品升级,保障合格油品供应。按照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油品质量抽检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商运〔2018〕13号)要求,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商务部门加强对加油站“进销存”登记监管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治理期间油品抽检力度,确保全年对社会加油站的全覆盖检查,对销售非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的加油站点予以严厉处罚;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进行质量监管,查封不符合车用乙醇汽油定点生产企业质量要求的调配中心或未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流动黑加油车,依法打击黑加油车涉及违反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各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积极移交相关犯罪线索。对违法经营的黑加油车,可录入查缉布控系统实行全网长期跟踪查缉。公安网监部门联合其他网监部门对利用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从事成品油非法交易的行为进行打击。交运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成品油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油品的不安全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证照不全车辆运输成品油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成品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对违法运输不合格油品的运输车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运营资质。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运局等部门
3.加快推进地下油罐防渗改造
按照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推进河南省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97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33号)要求,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要求按时完成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和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备案情况及时交换信息,加强监管。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中石化获嘉分公司、中石油新乡销售公司获嘉分公司等
4.加强重型货车油品抽检
按照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印发2018年强化重型运输车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2018〕63号)规定的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要求,持续开展重型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工作。在大型物流园区、运输公司停车场大宗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车辆停放地、重型运输车辆集中维修地以及超重超限治理站、高速公路及省道路检查站等场所,设立重型运输车辆油品质量检测站点,对营运车辆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检,凡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货运车辆,对不合格油品溯源加油站和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对使用不合格油品车辆所属运营单位和个人定期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撤销营运资质。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交运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5.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57号)及《河南省商务厅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暂行)》文件的要求,商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及偏远地区建设加油站的支持力度,为目前尚无正规加油站的乡镇申请建站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农村地区柴油单品加油站(点)升级改造和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6.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检查
新建加油站按照一站(库)一案的原则,选择有资质的石化工程设计单位安装配套油气回收装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验收,商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县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督导检查,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稳定运行率100%。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商务局
(二)市场秩序治理工作
1.从严查处偷漏税行为
税务部门对加油站依法纳税情况加强监管,严格进销存管理,根据加油站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应纳税额,严厉打击无票、变票、多销少报等偷漏税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2.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充分利用现有网络管理系统,结合商务、税务等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监管需求,研究建立我县成品油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实现全县加油站点动态网络监控。财政部门统筹资金对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支持。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乡获嘉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销售公司获嘉分公司在专项治理期间提供油品检测技术支持;科学制定罚没油品无害化处理流程,及时组织油罐车做好油品抽取、储存及运输工作,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中石化获嘉分公司、中石油新乡销售公司获嘉分公司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舆论宣传
强化治理行动期间,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将有关政策法规传达到每个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乡获嘉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销售公司获嘉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点要带头张贴宣传标语、标示,营造舆论氛围。
(二)建立“黑名单”制度
商务部门负责建立动态“黑名单”,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定期更新“黑名单”,将整改合格的企业从“黑名单”中剔除,将新发现的违规规企业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各职能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涉及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证照申请。
(三)落实奖惩制度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8〕15号)文件要求,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成品油违法行为。联合工作组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先进单位要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
(四)联合执法整治到位
联合工作组在强化治理期间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职能部门现场核查时,根据核查情况现场提出封查关停、拆除、整改、没收、处罚等处理意见,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不符合成品油商务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点),坚决予以取缔并拆除。已取得相关证照的,根据商务部门认定意见依法注销、吊销相关证照(或不予延期)。对符合成品油商务行业发展规划但尚未验收合格、擅自经营的加油站(点)责令停业整顿,待完善有关手续、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恢复经营。对取得成品油经营准证书但未达到新的环保要求(油气回收改造及双层油罐改造等)的加油站(点),由生态环境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购销不达标油品、使用不合格加油机的加油站(点),责令停业整顿,待整改合格后恢复经营。对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点),予以查封并暂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责令限期拆除超规模经营部分,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经营;逾期不整改的,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各职能部门发现的其他问题,在现场采取措施的同时,及时通报商务部门,由商务部门会同联合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1
组 长: 李瑞南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王晓明 县商务局局长
成 员: 王 芳 县发改委副主任
职统军 县科工局副局长
李 林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耀斌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 莉 县环保局副局长
郭呈军 县住建局副局长
孟令喜 县交运局副局长
王海滨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赵声利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卢希娟 县税务局副局长
魏长江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杨炳磊 商务稽查大队大队长
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王晓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联合工作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组存在的问题,确保成品油流通领城市场秩序及环境污染防治强化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县商务局稽查大队负责办公室具体工作。
为充分发挥电力平台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生产用电量精准监控污染天气期间管控企业的应急减排量,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管控企业用电量为指标,将电力信息、排放信息和环保执法有效结合,对全县纳入管控的64家企业实行用电量精准监测,切实做好污染天气环保、电力联合监控,全力助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主要措施
(一)科学核定管控企业电量阈值
1.企业正常生产日均电量核定。当年企业正常生产日均电量核定参照上一年4-10月份的日均用电量,科学评估选取。
2.企业电量阈值确定。电量阈值要根据“红、橙、黄”不同预警期间的停限产措施合理进行制定,原则上正常日均用电量>黄色电量阈值>橙色电量阈值>红色电量阈值。电量阈值由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和企业三方进行现场核实,共同确定。
3.企业电量阀值修订。每年10月份,生态环境局和供电公司要组织对电量阀值进行一次修订,核准下一年的管控企业电量阈值。
(二)建立管控企业“一户一卡”制度
对于供电公司直供的64家管控企业,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新增清单暨开展2019年用电联系卡填报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0号)要求,逐户开展“一户一卡”的填报签订工作。填报内容包括管控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线条数、预警期间停产或限产条数、“红、橙、黄”不同预警期间所对应的电量阈值等信息,“一户一卡”签订完成后由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公司和管控企业三方签字盖章。
(三)实施“供电公司直供管控企业”用电监控
1.供电公司组织将64家直供管控企业的“一户一卡”信息(包含管控企业电量阈值)录入“大气污染防治电力管控系统”。对于“一户一卡”重新签订的,县供电公司要及时报河南省电力公司进行系统修改。
2.“红、橙、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县供电公司要通过“大气污染防治电力管控系统”对管控企业的每日用电量进行监控。
3.县供电公司根据用电量监控情况,发现管控企业用电量超出预警期间电量阈值的,应及时报县生态环境部门,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核查,核实企业是否私自恢复生产,严格落实停限产措施。
4.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电力管控系统”中的管控企业数量需增加或减少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将管控企业变更情况逐级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通知省电力公司对“大气污染防治电力管控系统”中的管控企业信息进行维护。
(四)实现“非供电公司直供管控企业”用电监控
生态环境部门和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非供电公司供电的管控企业全部安装可远程采集的电能计量装置,搭建用电量远程采集系统平台,实现非供电公司直供管控企业的用电监控。
(五)落实管控企业停限电措施
对于停限产措施未落实到位的管控企业,需实施停限电措施的,县供电公司在收到县级以上政府停限电正式文件后,应立即组织对涉及的管控企业下达《停电通知书》,配合政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停限电。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县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公司及所有管控企业要高度重视用电监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主管副职具体负责,认真组织企业填报“一户一卡”,核准电量阈值,充分利用用电量检测手段,参考用电量数据,做好管控企业的远程电量监控工作。
(二)完善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强化用电监控政企联动机制,供电公司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电力管控系统”的录入维护,做好管控企业的用电监控,对电量异常的企业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对违规生产的企业,及时采取相关管控措施。
(三)规范作业,筑牢安全防线。对违规生产企业进行停电时,要切实做好安全保障,提前进行停电告知,避免发生安全事件。对于需停电的管控企业,政府部门要提前函告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要按照县政府部门告知的停电时间,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共同到达企业现场,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企业现场停电告知,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按要求落实停电措施。
(四)严格考核,注重奖优罚劣。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组织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有关评先评优资格。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城市公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路网结构,大力提升公路路域环境治理能力,为县城提质、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建设以及打赢脱贫攻坚战等提供良好交通保障。结合“四城联创”和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相关要求,全面提高全县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乡镇管理、基层自治、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抑制扬尘为核心、以公路沿线路域环境专项治理为重点、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不断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集中展示城市品质和形象,进一步优化公路路网结构、提升道路质量、增强道路养护,路域环境优美整洁,城乡交通一体化体系健全完善,全面改善我县公路路域环境状况,健全公路路域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全路无垃圾、车行无扬尘”的目标,构建畅通、安全、舒适、美丽、整洁的公路通行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城市公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及沿线路域。
三、整治内容及时间
(一)路面清扫保洁工作
明确划定保洁区域,建立养路、护路长效机制,减少道路扬尘影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道路、省道、县道、乡道的养护和保洁工作,城市道路按照《河南省城市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规程(试行)》标准执行,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洒水一次,县、乡公路每周清扫不少于2次,根据气温和大气污染程度随时增加洒水降尘次数;清洁人员要随时将发现的垃圾转运至垃圾收集点,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清理,及时清运人工清扫出的垃圾,防止二次污染,确保公路两侧基本无垃圾;垃圾清运要做到封闭运输,无抛洒、无滴漏,确保垃圾处理转运工作顺畅。
完成时限:长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交运局、公路局、城管局
督导单位:县环境攻坚指挥部督查办、县委县政府督察局、各责任单位
(二)公路两侧垃圾、杂物的清理工作
做好城市道路、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垃圾、杂物的清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巡视保洁,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清理穿越村镇路段的生活垃圾、建筑材料等,净化穿越村镇路段路域环境,对路肩、边坡出现的农业种植物及时清理,对偷倒垃圾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清理范围为:
1.城市道路两侧(含花池内)、公路路肩、边沟范围以内(县城管局、住建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局负责省道,交通局负责县、乡道,各乡镇负责乡道、村道及公路穿越村镇路段);
2.公路路肩外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范围内(各乡镇负责);
3.城市道路、公路两侧的门店、修理点、清洗点等沿街商铺门前范围内(各乡镇负责)。
完成时限: 2019年5月30日前 保洁机制:长期
责任单位:各乡镇
督导单位:住建局、交运局、公路局
(三)路肩、边坡、边沟整治工作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肩培护、路基边坡的培土修整、路基边沟的清理疏通工作,并及时铺洒草籽,压覆尘土,做到路肩平整、边坡顺直、边沟通畅。土路肩宽度原则不少于原设计宽度,且省干线公路不少于75cm,县、乡道不少于50cm。同时要加强巡查,及时做好维护,保持它们处于良好状态。
完成时限:2019年5月30日前 日常维护机制:长期
责任单位:各乡镇
督导单位:交运局、公路局
(四)与干线公路交叉的土路口硬化工作
加快推进与国省干线公路交叉的土路口硬化工作,对与干线公路交叉的土路口要做不少于80米长的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宽度与土路口同宽,路面结构层不低于《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手册》三级公路建设标准,加辅转角半径不小于15米。其两侧绿化种植行道树,长度不少于80米。
完成时限:土路口硬化2019年6月30日前;绿化2019年12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各乡镇
督导单位:交运局、自然资源局、公路局
(五)公路遗洒和超限超载行为治理工作
加强对未加盖篷布、装载不规范、因“抛、洒、漏、拖”污染或损坏公路车辆的治理;规范源头装载行为,加强砂石料场、商砼搅拌场、煤场等货源场地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不合格的渣土车辆等出场上路,加强上路车辆的遗洒监管,一经发现,严肃处罚。同时要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完成时限:集中治理2019年5月30日前
日常维护机制:长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交运局、城管局、交警大队
督导单位:县环境攻坚指挥部督查办、考评中心、各责任单位
(六)全县城区道路、省道干线公路周边洗车点、停车场及周边经营商铺、修理厂、加油站、宾馆、饭店、民宅等企事业团体的整治工作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对全县城区道路、省道干线公路周边洗车点、停车场及周边经营商铺、修理厂、加油站、宾馆、饭店、民宅等企事业团体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通过专项集中整治,一是保留公路周边规范经营、对公路无污染的正规洗车点、停车场;二是取缔不具备条件和造成公路污染、损坏的洗车点、停车场;三是督促公路周边洗车点、停车场通过集中整治达到规定要求,彻底治理公路两侧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现象和行为,从而共同营造良好的公路周边环境。具体整治内容及标准如下:
1.洗车点整治内容及标准
(1)干线公路周边设置洗车点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审批的应作为非法洗车点坚决取缔。
(2)洗车点的房屋等固定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路肩边沟外缘的间距为:省道不少于15米。洗车点作业区(含洗车区、擦车区、停车区)场地边缘与公路路肩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少于1.5米。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洗车点要坚决取缔。严禁占用公路、公共绿地作为洗车点。
(3)洗车点场地必须全部硬化并配套完善的排水设施。其中,洗车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采用防渗漏硬化地面,并设置截水沟、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施;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建造应使用防渗漏材料;洗车场的擦车区、停车区以及车辆进出口通道必须硬化。不得占用公路、公共绿地从事机动车清洗活动。洗车场洗车废水须排入污水管网,定期清疏淤泥,严禁向公路排污带泥。
2.停车场整治内容及标准
(1)停车场的房屋等固定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路肩边沟外缘的间距为:省道不少于15米。停车场场地边缘与公路路肩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少于1.5米。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停车场要坚决取缔。严禁占用公路、公共绿地作为停车场。
(2)停车场场地必须全部硬化并做好日常卫生保洁工作。
3.公路周边的经营商铺、修理厂、加油站、宾馆、饭店、民宅等企事业团体整治内容及标准
(1)加强生活垃圾处置与管理,公路周边的经营商铺、修理厂、加油站、宾馆、饭店、民宅等企事业团体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应做好硬化或绿化及日常垃圾清理、保洁工作。
(2)公路周边的经营商铺、修理厂、加油站、宾馆、饭店、民宅等企事业团体门前应设置垃圾回收装置,设置距离不大于30米,并应有专人定时清运。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各乡镇、相关单位
督导单位:县环境攻坚指挥部督查办、县委县政府督察局、各责任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夯实主体责任,强力推进工作。各乡镇、责任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及时间节点要求,明确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和巡查制度,组织人员全面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干事氛围。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张贴宣传标语条幅等手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将路域环境治理要求告知群众,发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路域环境治理工作,提升公路沿线居民保护环境意识,形成支持和参与路域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督导检查,严格督办整改。督查组要采取三不三直(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曝光)方式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各责任单位机构成立情况、方案制定情况、台账建立情况、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等;每周要开展不少于2次的现场督查,每周下发1次工作通报,并对发现的问题实时下发督办单,跟踪督促整改;对思想不重视、安排不及时、措施不到位、任务不落实、清理工作严重滞后的要通报批评。工作通报及时报县攻坚办,送各乡镇、各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责任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和工作特点安排专人到责任区域进行督促检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科学施策,狠抓落实。实施清单制、台账式管理,理清问题,找准症结,认真解决,逐项销号。对专项治理工作方法、工作措施、监管机制等进行全面总结,持续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推进我县公路路域环境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形成切实有效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