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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2-09 成文时间: 2019-12-09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获嘉县闲置低效土地提质增效 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12-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获嘉县闲置低效土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获嘉县闲置低效土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工作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利用综合改革,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全面推进全县闲置低效土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8〕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实现土地资源全面提质增效和县域经济实力跨越式发展、快速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闲置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彻底清查,不留死角。对我县辖区内所有疑似闲置低效用地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实现地域、时间全覆盖,查清各类闲置低效土地。
       (三)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重点对全县工矿仓储用地、商服、公共管理、服务等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闲置低效用地进行二次开发、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形成的具体原因进行分类处置。
       (四)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由于形成闲置、低效土地的现象既有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又有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历史原因,为加大清理力度,此次清理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合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五)清理盘活,提质增效。针对清查出的各类闲置、低效土地问题,根据我县城区规划和产业结构情况,结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要求,拟订提质增效综合利用方案。
       三、清理范围、方法、处置程序
       (一)信息登记范围
       本次信息登记范围为全县辖区除住宅以外的所有建设用地。重点清理全县工矿仓储用地、商服、公共管理、服务等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中的闲置低效用地。
       (二)清理方法
       县闲置低效土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商务、统计、发改、财政、税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照要求筛选出本次拟清查对象,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和摸底排查信息,采用查阅档案资料、部门核查、现场勘查、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彻底查清土地使用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出让金缴纳额、纳税情况、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投资强度、闲置时间和原因等情况。根据排查摸底确定的疑似闲置低效土地情况,建立闲置低效用地台帐,结合用地档案和实地调查情况,将核实后的项目用地情况逐宗进行分析,最终认定是否为闲置低效用地,并分类进行处置。
       (三) 处置程序
       1.闲置低效原因调查。根据闲置低效土地清理结果,疑似闲置低效土地的,由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县闲置低效土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相关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低效土地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应在30日内提出陈述意见,书面说明土地闲置低效等情况。对闲置低效土地认定有异议的,或者闲置低效土地属于政府原因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由清理领导小组审查确认。
       2.闲置低效土地认定。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闲置低效土地调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虽提出陈述但经调查后确定为闲置低效用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低效土地认定书》。
       3.拟定综合利用方案。《闲置低效土地认定书》下达后,与土地相关权益人协商(土地使用者、抵押权人、司法机关等),共同拟订闲置低效土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方案。
       4.方案实施。闲置低效土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下达催缴通知,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对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由乡镇政府下达《征缴耕地占用税通知书》,税务部门负责催缴;拒不缴纳的,申请移交法院执行。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按程序依法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后进行二次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需征收出让或复耕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照程序和相关规定内容限期办理。
       闲置低效土地被法院查封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的要求协助执行;协助执行完毕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闲置低效土地设有抵押权的,不影响土地处置;若处置方案涉及银行利益,银行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更换抵押品,抵押行为各方应承担各自风险。
       对已综合利用的闲置低效土地,及时在闲置土地台账上做好记载,做到利用一宗、核销一宗。
       四 工作步骤
       共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5月20日—7月31日)
收集最新统计和实地核查信息数据,城镇村及产业集聚区项目分布信息和分布现状图,历年的土地供地台帐及相关供地资料;统一制订清理处置各种表格文书,主要有:乡镇闲置低效土地统计表(工矿仓储用地、商服、公共管理、服务)、认定调查表,全县批而未供土地(批次建设用地)统计表,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分类处置表,闲置低效土地处置部分法律文书样式等。
       (二)调查核准阶段(8月1日— 8月31日)
       1.按照各职能部门分管职责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小组对清理范围内采取拉网式实地排查的方式清理认定闲置低效土地,查清土地位置、面积、权属,闲置低效的时间和原因,土地使用权抵押等基本情况。对初步判断为疑似闲置低效的宗地,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低效土地调查通知书》,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
       2.工作小组对认定的调查结果进行分类分析统计,编制闲置低效土地分布台账,并撰写宗地报告,于8月2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清理报告内容应包括闲置低效土地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分析和促进利用的具体措施与建议等。
       (三)分类处置阶段
       针对清理出的问题,制定闲置低效土地认定及处置办法、提质增效综合利用计划,逐宗拟定处置方案,确定处理时间,报经县政府同意后,逐宗处置到位。
       闲置土地的处置(2019年9月1日— 2020年6月30日)。一是对于整块闲置的土地,通过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耕地占用税通知书》《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采取无偿收回、复耕(增减挂钩)等措施进行处置。二是对于部分闲置的土地,向用地业主下达《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交纳保证金决定》,同时要求用地业主制订新的投资建设计划,对不愿意投资建设的实行切块转让、复耕或收储出让。三是对于建成闲置的土地,通过乡镇政府、使用权人限期招商、租赁、合作、转让等方式盘活利用;限期内无法盘活利用的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或收储出让。
       对城镇规划区外的零散闲置地块。实行项目备案、工商注册、征税缴费等限制措施倒逼;通过融资、招商、违规建筑拆除、复耕(增减挂钩)划零为整等措施盘活利用。
       低效土地的处置(2019年11月1日— 2021年12月31日)。结合全县实际,根据投资强度、容积率、税收、产值、用电量等相关标准规定综合因素认定,同时制订获嘉县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办法和细则,进行提质增效综合利用。原则上以鼓励土地所有权人通过产业转型、招商合作等方式实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也可以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整体转让或收储再出让等。
       疑难土地的处置(2020年1月1日— 2021年6月30日)。对于因债务纠纷、企业改制、司法查封等原因无法直接综合利用的闲置、低效土地,采取逐地研究、一地一策的办法,根据宗地所有权人及其附属责任,通过与土地所有权人及债务权人或司法查封部门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共同制订处置办法,报领导小组研究后综合处置利用。
       (四)督促检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全县闲置土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每月排名通报,同时对排名靠后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于首次排名后三位的乡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乡镇分管负责同志;对于连续两个月排名后三位乡镇,由县长约谈其主要负责同志),对未能规定时间完成阶段任务的乡镇实行用地限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闲置低效土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工作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工作部署,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落实人员和专项经费,为闲置低效土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二)明确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自然资源、发改、环保、财政、住建、税务、商务等有关部门做好闲置低效土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方案的制订和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对全县闲置低效土地组织统计分析汇总,形成报告,对全县清理出的闲置低效土地提出提质增效综合利用意见;县政府办、县司法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此次闲置低效土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全程政策法规的指导和跟踪,使综合利用工作切实按照依法依规的要求开展;县住建、发改、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为闲置低效土地综合利用提供查询并复印必要的图件、批文等资料,以及闲置低效土地中投资规模、建设规模等有关情况的认定和审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符合闲置用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专项经费,并负责闲置费的征收;县督查考评中心要建立闲置土地综合利用工作督查机制,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清理不力、虚报瞒报的相关责任人实施约谈和问责,对不配合清理处置的单位(个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行联动,对认定的闲置低效土地未依法处置到位前,发展改革部门不得项目备案,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工商注册,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和土地抵押和变更登记;县商务局负责对建成闲置的厂房进行推广、招商、盘活利用;现有城镇规划区、产业集聚区(含南北区、楼村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之外的区域,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新增调整建设用地空间,不得新批供应建设用地。
       (三)强化监管
       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参与闲置低效用地提质增效综合利用工作并全程跟踪监督,综合利用过程中,因人为干扰等原因影响提质增效综合利用工作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监管和防范,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交流,将闲置低效土地信息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发改、金融监管等部门,对闲置用地的企业,限制其项目立项和抵押融资。
       (四)构建机制
       要立足长远,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制度约束,切实防止囤地、炒地和浪费土地现象的产生。   
       1.切实落实“净地”出让制度。为避免以后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出现由于拆迁安置和征收补偿不到位造成的项目无法落地问题:一是对于建成区用地,由县政府拆迁部门完成拆迁后再行供地;二是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要在完成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并具备项目入驻条件后再向项目业主供地。
       2.对已办理供地手续,但因补偿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的,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尽快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和地表清理工作,并协助项目单位开工建设。
       3.试行“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制度”。为加强对项目业主履约建设的监督管理,县财政、税务、商务、自然资源及住建等部门要研究出台“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制度”,在招商引资、土地供应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逐步试行,由项目单位向县财政部门缴纳一定额度的项目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