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
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25

为整顿、规范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以下称儿童化妆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按照局统一工作部署,决定在全范围内开展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和检查对象

(一)产品范围

本方案中的儿童化妆品含明示适用于婴幼儿和儿童的化妆品,和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婴幼儿和儿童用的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系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人群使用的化妆品,其中婴幼儿化妆品专指供年龄在3岁以下(含3岁)人群使用的化妆品,婴儿限龄为0-1周岁,幼儿限龄为1-3周岁。

(二)检查对象

对儿童化妆品经营(含使用,以下称经营)者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商场、超市(含便利店、食杂店等)、母婴用品专卖店、儿童理发店、幼儿洗浴(游泳)场所和早教机构,以及具有儿童化妆品销售行为的网络经营者和进口产品专营店等,根据《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经营单位任务分配6家

二、检查内容

我县辖区内无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生产企业。对化妆品经营者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严查经营“三无”化妆品行为。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查处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企业或无生产许可证等“三无”国产化妆品。查处经营无中文标签、无批准文号或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三无”进口化妆品。国产化妆品生产日期在201711日后的,应查询化妆品监管APP是否有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名称。

2.检查其是否落实《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是否索取和完善产品供应商及产品资料并对相关资料建档留存备查,是否建立化妆品台帐管理制度,对来往票据建档留存备查。

3.检查其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无批准文号(备案号)而宣称功效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以及标示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内容的化妆品。

5.检查其是否存在自制化妆品违法行为。仔细核实原包装产品,查明产品来源等相关合法证明资料。严格核对大包装规格化妆品的生产日期,杜绝超期使用过期变质化妆品。严厉查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自制化妆品行为。

6.检查其是否经营含附件2中禁限用组分,标签标识却未按要求标注的化妆品。

7. 检查其经营的儿童化妆品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中是否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是否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204月)。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确定辖区内重点检查对象名单,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实施辖区专项整治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20205月至6月)。各地按方案要求对辖区儿童化妆品重点经营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儿童化妆品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儿童化妆品行为,并填写化妆品经营者现场检查情况表。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导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工作任务分解,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要加强与执法机构的协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及时上报。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宣传,提升行政执法的影响力和威慑力。签署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发放化妆品消费提示,积极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知识,强化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

 

              2020年4月25日

 

 

 

附件:1. 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经营者任务分配表

2.化妆品经营者现场检查情况表

3.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模板)

4.化妆品消费提示(模板)


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