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获嘉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7-31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全面推动我县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3、《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从适用对象水保方案的实施水土流失的治理水保设施的验收罚则、监督六个方面拟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工程,建材企业,矿产资源勘探,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土烧砖,大规模经济林果开发及大面积破坏植被建设项目等建设过程中有扰动地貌、破坏地表植被、开挖回填土方或排弃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水保方案的实施我县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申请前,必须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水土流失的治理在我县辖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我县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许可申请前,必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或开具的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缴纳通知书等相应文书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水保设施的验收我县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文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不得备案。

(五)罚则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

为加强社会监督,我县开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咨询及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0373-4592530

四、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部门:获嘉县水利局

咨询电话:0373-4592530

邮箱:hjxsb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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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丨获嘉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