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获政〔2024〕20号 | 发文机关: | 获嘉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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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时间: | 2024-07-31 | 成文时间: | 2024-07-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获嘉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获嘉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获嘉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推动我县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强化“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落实,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确保有效减少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对象
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工程,建材企业,矿产资源勘探,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土烧砖,大规模经济林果开发及大面积破坏植被建设项目等建设过程中有扰动地貌、破坏地表植被、开挖回填土方或排弃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
三、水保方案的实施
我县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申请前,必须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一)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三)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两份。
(四)水土保持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四)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四、水土流失的治理
在我县辖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我县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许可申请前,必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或开具的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缴纳通知书等相应文书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免征的七种情形除外: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五、水保设施的验收
生产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我县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文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未完成或自主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不得备案。
六、罚则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监督
为加强社会监督,我县开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咨询及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0373-4592530。
八、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获嘉县水利局。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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