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人民政府印发《获嘉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制度(试行)》,主要是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探索“1+1+N”管护模式,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日常管护和集中维护相结合的农田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管用、好用,长久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21〕8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
管护主体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交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管护模式
探索“1+1+N”管护模式。
“1”即搭建1个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数智化管护“农田好管家”平台;
“1”即引入一家保险机构或第三方市场主体承接高标准农田设施损毁理赔维修;
“N”即组建乡村管护员队伍,建立巡护制度,及时发现处置问题,做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产责任主体可通过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模式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对于委托管护的,资产责任主体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已委托第三方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运营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监督
依托乡(镇)交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范围、管护标准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