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获政〔2025〕9 号 | 发文机关: |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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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时间: | 2025-05-19 | 成文时间: | 2025-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管护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获嘉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获嘉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获嘉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制度(试行)
(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21〕8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充分发挥“3533”党群代表议事会制度优势,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积极性。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机井及配套、水肥一体机、平移式喷灌、卷盘式喷灌、固定式及伸缩式喷灌、电磁阀、地埋管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低压)、农田信息化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责任
第四条【管护主体】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交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资产管理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与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产交付(移交)手续,签订资产交付(移交)管护协议,形成资产交付(移交)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确定管护主体,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产责任主体,对接收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履行管理、维护、维修和监督责任,做好管护宣传,提高群众自觉管护意识。
第六条【政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建立健全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明确管护主体,督促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日常管护和集中维护相结合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良性运行机制。
第七条【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联合交运、水利、林业等部门共同搭建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数智化管护“农田好管家”平台,乡镇交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管理、监督、考评等工作;做好每年11月份全省“农田设施管护月”集中宣传活动。
第八条【管护模式】探索“1+1+N”管护模式,“1”即搭建1个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数智化管护“农田好管家”平台;“1”即引入一家保险机构或第三方市场主体承接高标准农田设施损毁理赔维修;“N”即组建乡村管护员队伍,建立巡护制度,及时发现处置问题,做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产责任主体可通过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模式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对于委托管护的,资产责任主体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已委托第三方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运营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管护内容】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低压)、农田信息化工程、其他工程等。
【管护标准】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无坍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灌溉机井、提灌站通电出水好用,用水计量设施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灌渠、排水沟渠疏浚畅通,无淤堵、无坍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存活率应达到85%以上,存有率不低于80%,能有效发挥作用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低压)。农田输配电线路及相关配套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农田信息化工程。主要指四情监测站(农业生产科技监测站点)各类设施设备无缺失损坏、通电、能正常运行,周边无杂草、干净整洁等;
(七)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等;
第十条【日常维护】原则上每2000亩地配备一名管护员,少于2000亩地的村至少配备一名管护员,综合运用“农田好管家”手机APP终端小程序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对管护区域内各类设施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路肩杂草、防护林缺档断株、灌溉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无法自行处置的逐级上报解决。
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责成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对于蓄意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集中维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监督管理,统筹管护资金,集中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专项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效发挥效益。
第四章 管护资金及运营
第十二条【资金来源】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并按规定程序多渠道筹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管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管护资金,按照不低于5元/亩列入财政预算;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方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财政审减资金、项目招标结余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资金等;
(三)统筹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等行业部门专项管护资金,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入中的水费,专项用于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
(四)自筹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社会捐赠,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投资平台公司、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合作,通过经营权委托、管理服务等方式进行专业化经营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十三条【管护资金管理与使用】管护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强化资金绩效管理。管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护、维修;
(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耗材及设备采购;
(三)管护人员薪酬;
(四)管护人员技术培训,管护宣传等;
(五)委托管护服务、农田信息化运营维护、管护公示、日常巡查管护办公经费等;
(六)其他。
第十四条【管护保险费用支出】在符合管护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进保险机构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依托乡(镇)交通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范围、管护标准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工作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管护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日常监测】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
第十八条【结果运用】县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次年度管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管护主体管护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管护资金奖补;对管护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等不良影响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扣减当年管护资金并挂牌督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