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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获政〔2024〕6号 发文机关: 获嘉县人民政府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2-07 成文时间: 2024-02-07
有效性: 有效
获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获嘉县消防工作职责清单的 通 知
来源: 获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2-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获嘉县消防工作职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获嘉县人民政府

                            202427

 

 

 

 


获嘉县消防工作职责清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救援事业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强消防工作,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减少一般火灾事故,遏制较大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职责清单。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逐级、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消防安全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防范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其他负有消防安全支持保障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负责人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把消防安全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第二章  县政府及相关领导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同级党委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站和消防队伍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并按照规定落实必要保障。将消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灾形势和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消防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三)统筹协调消防工作,推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组织制定县政府领导干部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

(四)组织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组织将消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领导干部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指导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

(二)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县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督促落实县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三)组织分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分管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消防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消防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宣传教育、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支持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四)统筹推进落实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消防安全问题,支持、督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五)及时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推动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消安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指导全县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

(三)向县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

(五)提请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具体负责实施。

(六)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七)负责挂牌督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督促落实责任追究,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规定,组织对社会影响大、各乡镇调查处理难度较大的火灾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县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县消安委办公室承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全县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形势,并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具体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对有关乡镇、有关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典型问题等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汲取教训、改进工作,按规定启动整改评估。针对各乡镇、有关行业系统消防安全不良态势,及时进行消防安全提醒警示。

(四)对涉及全局的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解决办法。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约谈,督促乡镇、成员单位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严格落实整改。

(六)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对消防工作开展调研、检查、督查、评估等工作。

(七)负责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八)完成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履行以下消防工作共同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消防工作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三)定期分析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定承担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健全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清单,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持续深化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健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落实持证上岗、动火审批、现场监护等规定要求,确保动火作业期间消防安全。

(六)加强消防工作科技支撑,深化完善行业系统的信息化消防监管机制,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提升行业部门消防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七)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常识。组织或参与119消防宣传月”“五进等活动,提高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依法参与或配合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人民法院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发现有关社会单位在消防安全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发出司法建议。

(二)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的犯罪案件;指导基层法院办理消防救援部门移送的强制执行案件。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三条  县人民检察院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对发现有关行政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怠于履职,致使本行政管辖范围内消防安全隐患持续存在,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制发公益诉讼诉前建议,督促其履职。对建议后仍不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充分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县规划编制目录清单,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规划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时,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将消防安全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

(四)统筹推进全县开发区发展工作,承担各乡镇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发展规划批复工作,指导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优化提升产业发展定位和空间功能布局,从源头做好消防安全管控工作。

(五)贯彻落实《新乡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审核全县灭火救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灭火救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预算投资项目实施,协调保障重要物资和交通运输。

(六)指导全县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七)指导督促能源行业(不含煤炭行业)加强消防管理,提高行业消防安全水平。

(八)指导协调电力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电力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电力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查处电力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县教体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属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所辖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体育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体育类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相关消防安全制度和行业标准,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指导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中、小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逃生疏散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滑雪、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及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督促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办学校、幼儿园消防隐患整治经费的落实并保证专款专用。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  科工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工业有关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钢铁、 有色金属、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通用机械、汽车、轻工、纺织、家电、工艺美术、食品、医药、食盐等行业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拟定、贯彻实施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企业消防安全水平。将消防科学技术列入县级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提高科技成果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二)在制定全县产业政策、规划产业布局时,统筹考虑消防安全。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开展对外消防科技交流。

(三)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技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内容,并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实施。

(四)指导下属部门做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七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级民族宗教部门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宗教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做好重大宗教活动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三)协助开展火灾事故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八条  县公安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实、消防宣传教育。

(二)负责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指导公安派出所成立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加强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督促、讲评和培训工作。

(四)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五)按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协作机制,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危害消防安全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六)指导推动各级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服务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建立完善民政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条  县司法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要点,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二)指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公益消防法律服务。

(三)负责有关消防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和消防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工作。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县消防经费保障及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落实县级消防经费,及时拨付国家、省、市、县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城市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将消防业务经费、消防救援人员补助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消防文员经费,防火灭火和综合性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消防队站建设,以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做到消防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所监管的企业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参与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对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指导有相关资质的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积极开展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培训。

(三)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助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招聘、人事代理、合同保险、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按照规定对在火灾事故救援、火灾防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奖励。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各级在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面的有关内容,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及城乡消防规划要求,落实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等消防建设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将消防安全纳入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内容。

(三)指导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将消防部门编制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一张图,积极协调空间矛盾冲突,实现多规合一,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四)依法履行林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

(五)检查督促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法规、政策。

(六)指导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和有关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二)组织环保专家指导危化品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履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职责;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部门,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二)指导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履行建筑行业消防监管职责,推动行业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三)指导督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四)指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纳入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同步实施。

(五)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做好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六)负责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现场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动火审批,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违章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的监督管理。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和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行业的火灾防范工作。

(二)加强执法巡查,依法查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不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对应当限期改正或者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告知住建部门;对住建部门告知、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督促监督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级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指导燃气部门定期入户开展燃气检测和宣传教育。

(四)贯彻落实《新乡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指导协调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与同级消防救援部门建立火灾事故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提供火场临近区域城市自来水、燃气管网情况,协助做好火场供水、关闭燃气管道。

(五)负责监督广告牌的设置,依法处罚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的行为。并利用电子广告牌进行动态消防宣传。

(六)督促指导市政供水企业开展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和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加强标识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客货运站、城市客运、运输企业、汽修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二)将消防安全纳入交通运输及有关设施规划、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内容。

(三)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提高消防车辆通行保障能力,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严控限高杆设置管理工作,并将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四)做好灭火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开展应急处置,积极参与高速公路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水利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利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各级水利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取水码头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强水库、农村水电站及其自供区配套电网等水利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指导农业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订农业行业消防安全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将消防安全纳入乡村建设行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三夏”“三秋等火灾高发时期消防工作,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指导农产品种植业、畜禽屠宰行业、畜禽养殖行业、兽药和饲料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三十条  县乡村振兴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纳入乡村振兴干部培训工作。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商务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防范措施。

(二)指导商贸行业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方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不含民宿、星级以上宾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经审批的党政机关举办的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消防安全,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政策、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乡镇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及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依法依规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含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剧本娱乐经营、电竞酒店、平台经济、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兴业态执行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四)督促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检查指导文化单位和旅游景区、景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五)督促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六)负责全县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以及急救站等)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建立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以及医院等级评定内容。

(三)贯彻落实《新乡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协调做好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护,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救援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负责工矿商贸(不含煤矿)行业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准入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森林防火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据法定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消防安全检查及督促市场主体单位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三)加强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器产品等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五)负责严格落实电气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依法查处无证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行为。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消防工作职责:

(一)承担粮食流通、加工行业消防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粮食系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相关消防安全制度、行业标准,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负责粮食系统消防安全统计分析,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烈士纪念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办(国动办和人防办)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指导各级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人防工程的经营、使用单位及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供销社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做好本系统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烟花爆竹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本系统企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调解决本系统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四十条  县金融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托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服务,提升消防政务服务、消防安全监管的智能化水平。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及检查考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消防管理、联合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二)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公众普及工作。

(三)指导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

(四)指导督促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导各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

(六)负责全县火灾数据统计分析,指导全县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承担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气象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需要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依法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督促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邮政公司消防工作职责:

(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县邮政行业消防安全监管。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银保监办消防工作职责:

(一)督促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相关消防安全制度、行业标准和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火灾事故预防进行监管。指导保险业宣传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消防安全提供保险保障。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机关事务中心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机关事务中心管理的合署办公场所有关不动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融媒体消防工作职责:

(一)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定期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提高全民消防意识。

(二)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消防电视节目、影视作品的拍摄、播出工作。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总工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依法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基层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消防安全措施、制度的拟定工作。

(四)指导地方工会参与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消防安全监督和火灾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团县委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全县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掌握有关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二)将消防安全纳入全县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的重要内容,提升青年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五十条  县妇女联合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把消防安全纳入最美家庭等创建工作内容,指导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广大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协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支持消防安全领域科技攻关,加强基础和应用研究,推动消防安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二)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科普宣传,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烟草专卖局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并落实本系统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加强本单位经营和仓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网获嘉供电公司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并落实本系统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鼓励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措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三)建立本系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参与或协助火灾事故扑救。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或协助用电客户切断供电设施的局部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

(四)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获嘉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获嘉石油分公司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石油和成品油流通等所辖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加强对醇基燃料行业消防监管责任;督促加强油库及加油站消防应急处置小组及救援队伍的建设。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协助做好燃料保障工作。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人保财险获嘉分公司消防工作职责:

(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提高获嘉县火灾风险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程度。

(二)持续优化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和理赔服务,完善应急机制和理赔流程,确保灾害发生后应赔尽赔、应赔快赔,协助经营单位和政府做好灾害善后工作。

(三)积极探索保险+科技+服务的火灾风险减量管理新模式,有效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和危害程度。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中国移动获嘉分公司、中国联通获嘉分公司、中国电信获嘉分公司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消除火灾隐患。

(二)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发布火灾预警提示信息。

(三)加强应急救援处置期间的通讯保障。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五章    

第五十七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本职责清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三个必须落到实处。

第五十八条  本职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消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职责清单相应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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