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获政办〔2024〕19号 | 发文机关: |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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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时间: | 2024-10-31 | 成文时间: | 2024-10-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工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获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
获嘉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保障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新乡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新财基财〔20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十六项制度,具体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由理事会根据集体经济发展现状、生产经营水平和收入来源等方面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农业农村基本设施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应于本年年初制定完成,年终进行决算。
(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由理事会、监事会商议,经“3533”议事会商讨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全体成员公开,并及时备案归档。涉及重大财务事项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年终,须结清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及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结算和兑现,进行收支决算,编制分配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公开。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款项必须三日内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二)严格生产经营性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建设项目须履行民主公开程序并进行竞价或招标。
(三)严格财务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根据“事前报批,会商审议”的规定,经办人应填写《财务支出事前报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和标准,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商批准;取得原始票据后,写明事由、经办人签字并提交民主理财例会审议,民主理财小组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报销,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入账。
(四)严格规范使用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往来事项和集体收入应使用《获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票据》;外来支出凭证,须取得正式的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票据的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真实、规范、完整。
(五)严格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按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直达受益人账户;建设项目资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情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直达施工单位账户。严禁现金支付或转入其他结算账户。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管理使用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现金“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必须缴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后才能使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原则上不使用备用金,因抢险救灾、工作急需等特殊情况须使用现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监事会审核,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
(四)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事项,一事一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规定,实行民主理财。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民主理财工作,组织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进行审核监督。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月末召开民主理财例会,对当月收支逐项审议,并做好审议记录,审议通过的,加盖监事会章。当月开支,当月理财,过期不予审议。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二)财务公开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由监事会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15日前在村财务公开栏、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和县纪委监委智慧监督平台公示,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各项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等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村务公开栏内容应当至少保留5日。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反映的有关财务公开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对于多数成员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对成员有异议的财务事项或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合理答复解释。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年终收益分配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规定,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结合经营情况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监事会审核收益分配方案,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报乡(镇)政府审核通过后,结果进行公示。
(三)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理事会制订收益分配表,集体成员户代表签字确认后向成员进行分配,并及时公示收益分配发放情况。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公积公益金;
3.向成员分配收益;
4.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提倡计提比例不超过30%。
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对债权债务清理核实,清收债权、化解债务。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级举债的主体,做到“五不准”: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兴办公益事业;不准举债搞各类活动或垫付税费;不准高息借债和举新债还旧债;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支付管理费用;不准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公益资产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等进行贷款筹资。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纳入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备案。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应当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时应当制定债务偿还计划,编制债务化解方案,积极偿还债务。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嫁、摊派债务,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举债及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广大成员公开,确保举债资金按决策方案使用。
(五)严禁各部门下指标、定任务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市场主体,严禁各部门以任何名义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搞发展,或承担政府公共事务等与其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新增债权债务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重点。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年度清查制度
(一)为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末开展一次集体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工作依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清查、核实、登记、公示、确认等程序进行。
(二)根据集体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理事会、监事会、财务人员、实物保管员和成员代表(5-7名)组成的清查小组,组长由理事长担任。
(三)清查小组对集体资产清查应当逐一清点实物,查明集体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发现未入账的集体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
(四)集体资产清查后,根据清查结果填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由清查小组人员审核签字盖章,公示无异议后,经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校验核对。
(五)对清查出的集体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后,报理事会审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调整,达到账实相符,并录入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同步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登记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
2.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3.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4.集体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5.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
6.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二)开展资产清查。定期组织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对账实不符的资产要逐项查明原因,逐项核实,因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按照资产类别分别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资产卡片,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保管制度
(一)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定期对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租方因生产发展等因素需要改造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3533”党群代表议事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方能实施。
(二)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因保管不善造成实物亏损的,由保管人员赔偿。
(三)规范完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的出租、出借和各种形式的处置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对不规范、不合理的合同,要按照《获嘉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获农领办〔2023〕6号)规定的程序予以纠正。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制度
(一)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实现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统一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经营等。
(二)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股份合作等涉及经营活动事项,经“3533”党群代表议事会商讨,制定具体方案,参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通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股份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经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协商、竞价或招标的方式进行。
(四)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股份合作经营时,应当签订规范文本的书面合同,签订合同须由当事人本人到场签字,若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提前出具授权委托书,由授权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后要报乡镇赋号备案归档,并上传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主体, 可依法依规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集体资产处置过程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捐赠、毁损、报废、盘亏等。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1.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确需淘汰或者无维修价值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以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3.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发生产权变动的;
(三)集体资产的处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意见,制定处置方案,价值较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商议通过后处置;价值较大的必须经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处置。严禁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所得及时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并进行账务核算。
价值较小、较大额度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应当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资产评估由乡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具有资质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100 万元(含 )以上的集体资产处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制度
(一)集体所有的资产实行承包、租赁、转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二)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健全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集体经济。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主要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面、四荒地及建设用地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清产核资结果,按照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逐项记录,健全完善各类资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经营权发包、租赁、出让的,经“3533”党群代表议事会商讨,制定具体方案,参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通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发包、租赁合同实行赋号备案管理,合同的签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期限,原则不超当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源日常管理,明确责任人,保证集体资源安全、完整。
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要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按照“3533”党群代表议事制度、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前报乡镇审核批准,乡镇对合同涉及的主体资格进行调查,严把审查关口,保证签订合同的合法合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资源,应依照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议,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等方式,杜绝“暗箱操作”和人为干扰,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原则上一年一收,每期收缴最长不超过当届理事会任期,收取的合同价款要及时纳入账内核算。承包期限超过5年的合同应当确定价格动态调整条款。
(五)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按照《获嘉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编号规则》对审核后的合同赋号编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确保经济合同原始资料齐全,即时归档,装订成册,并报乡镇留存一份。对于因合同变化产生的补充协议书、纠纷调解书、法律仲裁书、判决书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乡镇登记备案。合同终止后,乡镇及村级合同档案应按规定时限保存,最低不得少于10年。
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档案管理。村级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统一存档管理。
(二)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每年(月)度终了,财务人员要及时按要求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统一保管。
(三)财务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调阅会计档案,须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主任审批同意。调阅时应办理会计档案借阅登记,到期要及时收回,防止档案损坏或遗失。
(四)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明确责任。
(五)切实做好档案室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