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获政办〔2025〕3号 | 发文机关: |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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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时间: | 2025-03-31 | 成文时间: | 2025-03-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获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获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按照能进尽进原则,所有农村集体产权一律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
(二)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
(四)坚持权属所有、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五条 成立获嘉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开展工作,为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国有企业合作运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包括平台建设、业务推广、收退保证金、按规定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照章纳税等。合作企业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周边县市,原则上保持收支平衡,收入全部用于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交易品种及方式
第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林权;
(三)“四荒”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五)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其它适宜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挂牌、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采取拍卖、挂牌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八条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意向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九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相关决议;
(五)转让标的物基本情况的材料;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或者其他媒体上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或者直接发布交易公告。
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转让方应在公告时间截止前3个工作日将变更信息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经审核后在原发布网站进行公告并通知已报名人,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公示期结束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验资证明);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资质证明);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询和权属确认,审核通过后,通过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对外发布。同时,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向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二)意向转让方或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达成交易意向,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全县统一规范的制式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根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在规定期内,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完成资金结算后,相关流转资料交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在5个工作日内,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获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转让底价和起始价,可以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转让底价和起始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和起始价,可以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体现农村产权交易的公益性,转让方为农民的,免收流转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 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专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涉及党员干部违纪的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规定应该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
(二)未按本规范规定,规避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内部民主决议程序、备案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集体资产权能的;
(四)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集体资产权能内容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审计结果失真,以及未经评估,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五)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交易,或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的;
(六)对检举揭发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进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村集体资产的交易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计划和各项交易管理制度,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模式,参与重要的交易合同签订,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开发利用;
(三)落实村财务公开制度。及时督促村级组织按要求逐笔逐项公开村集体资产交易内容,其中涉及成员利益的突发性事件或重要事项应当做到随时公开,切实维护全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督促纠正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相关人员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备案审批机构,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玩忽职守,损害农村集体或者交易双方合法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若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动,参照国家最新法律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获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收费标准
附件
获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收费标准
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采用定率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面向受让方收取,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 | 计费率% |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 2.00% |
10万元(不含)—50万元(含50万元) | 1.50% |
50万元(不含)—100万元(含100万元) | 1.00% |
1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500万元) | 0.80% |
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0.60% |
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2000万元) | 0.40% |
2000万元(不含)以上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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